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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6〕187号

发布日期:2020-12-08 信息来源:红河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

  红河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州委农办,州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利局、州工商局、州统计局、州质监局、州食药监局,农业发展银行红河州分行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监督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四条 对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考核内容包括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科技增粮措施落实、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流通能力、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切实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推进节粮减损、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 对州委农办,州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利局、州工商局、州统计局、州质监局、州食药监局,农业发展银行红河州分行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责任人考核内容,按照部门和单位有关职能职责进行考核(各成员单位依据相关职能工作,每年12月底前将相关工作情况及工作台账报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每年可根据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粮食安全工作发展变化,适当调整完善考核内容和评分体系。每年初,根据《红河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评分表》(详见附件)明确的考核内容,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由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制定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并及时印发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综合考评时限原则上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 纳入全州统一集中考核范围,在州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八条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签订责任书

  州人民政府与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目标责任书》。

  (二)自查评分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县(市)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于考核年度次年1月底前,将自查自评材料(纸质和电子版)上报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初评。

  上报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同时报送与考核内容有关的依据材料1份,各县市人民政府须填报《红河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评分表》。对有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州人民政府将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进行初评

  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查自评情况和州直有关部门相关工作情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形成书面考核初评意见。

  (四)组织抽查

  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评意见确定抽查县市,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县市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五)综合评价

  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日常监督、实地抽查等情况,提出意见确定考核分数和考核等级,报州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州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有关项目、计划、资金安排和农业、粮食等专项扶持政策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要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受州人民政府委托,由州发改委、州粮食局、州农业局约谈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并纳入州人民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必要时由州人民政府领导约谈。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救灾应急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的考核结果,纳入全州统一集中考核总分数计算,并作为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组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应当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考核组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2〕67号)停止执行。

  附件:红河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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