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红政发〔2016〕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构建我州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意识,明确粮食安全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源。粮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粮食安全问题始终是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州委、州政府一直把保障粮食安全摆在重要的战略地位,实施了一系列重要政策举措。但我州人均耕地少于全国平均水平,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尤其是稻谷、大豆品种供需矛盾突出,当前全州粮食生产和流通能力基础还比较薄弱,确保粮食安全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粮食安全战略,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大粮食安全观,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粮食安全战略的内涵和要求,科学研判粮食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切实抓好粮食安全重点任务和重大措施的落实,充分有效地保证粮食安全。
(二)明确州、县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我省实行省长负责制下的粮食安全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省、州、县市共同担责。州人民政府履行保障全州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加工和流通能力建设。州长、县市长是维护区域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的具体责任是:切实保护耕地,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建立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创新储备机制,充实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加强粮食市场调控,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和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安全保障和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工作,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加强工作力量,夯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基础。
(三)落实部门粮食安全责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细化粮食安全各项责任分工,建立相关配套措施,完善考核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粮食安全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维护粮食安全的职责,强化部门责任,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严格保护耕地,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四)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粮食生产,根本在耕地,保护耕地就是保住老百姓的饭碗。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政策。实施好中低产田地改造工程,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五)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加快高标准粮田规划建设,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粮田,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能力。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积极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扩大有效灌溉面积,解决好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加强技能培训,培育新型农民。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率。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六)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粮食生产经营组织。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纳入信用评定和授信范围,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
三、抓好粮食收购,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七)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认真完善和落实粮食各项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新增粮食补贴要面向产粮大县、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订单基地种植、储备粮源基地种植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加大对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探索对龙头企业、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的价外补贴政策,促进粮食规模种植,增加种粮效益。专项安排落实扶持粮食收储、产业园区等粮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资金投入和配套。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经营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加强对粮食作物保险支持力度。发挥政策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措施,带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粮食产业。
(八)切实抓好粮食收购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收购。合理布设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落实收购资金,足额发放粮食收购贷款,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创新融资担保机制,采取政府出资引导、粮食企业和社会资金多渠道出资的方式,解决各地粮食企业贷款融资难的问题。抓好粮食产销协作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探索建立多形式、深层次、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加强粮食进出口管理,促进粮食边境贸易、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收购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粮食收购秩序。
(九)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订单收购、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四、创新管理机制,落实和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十)切实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全面落实省、州人民政府下达的粮食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依据中央、省储备费用标准,完善州、县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落实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建立和完善地方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适时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探索建立储备粮源种植基地与特色优质粮食基地扶持政策联结机制。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和消费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提高州内产业化订单种植特色优质稻谷储备比例,提升粮食安全内涵,适应居民消费结构和消费水平。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保障调控市场和应急供应的需要。加强储备粮油日常管理,严格库存和质量管理,强化对承储粮油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定期报告制度。
(十一)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储备、省级储备与州、县市地方储备相结合、地方常规储备与政策性临时储备相结合、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粮食储备新机制。建立与粮食储备相配套的储备粮食采购、加工、供应网络。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各级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有关工作。因时制宜,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有效化解政策和市场因素造成的本级地方储备粮轮换价差。完善地方储备粮油轮换激励机制,支持承储企业采购本地特色优质粮油,降低采购成本,减少保管环节损失,提高仓储管理效益。完善储备粮轮换方式及补贴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灵活高效的储备吞吐运作和轮换经营制度,把握轮换时机,优化轮换节奏,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效应。
五、推进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十二)加强粮食物流市场体系建设。对接国家、省粮食物流通道建设,发挥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优势,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和泛亚粮食物流节点,构筑现代粮食物流体系,增强粮食流通能力。依托红河粮食产业园区仓储物流公路铁路优势,提高散装、散卸、散存、散运“四散化”能力水平,打造集仓储、中转、加工、批发、信息发布、检验检测、电子商务等于一体的区域性现代粮食物流中心。结合区域粮食产销实际,将成品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县市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重点培育红河粮食产业园区、滇南中心城市粮食经济圈的个旧米市、蒙自滇南粮油大市场、开远粮油食品产业园、建水农副产品粮油批发市场、弥勒粮油食品批发市场、石屏豆制品产业园。制定实施成品粮批发市场建设用地、进场交易客户税费、物流运输等优惠政策,支持发展分级储运、流通加工、配送、电子商务和期货贸易等现代化服务方式。推进州级粮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规划建设,实施覆盖州、县市和周边地区的联网竞价交易区域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
(十三)提升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管理水平。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全面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抓紧州级核心收储基地、县市中心粮库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加快科学储粮技术应用、收储专用机械装备、烘干设施、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等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粮库,保障粮库建设新征用地,执行新建粮库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加快粮库改造和建设,到2020年,全州现代仓容占比力争达到80%以上。加大政策扶持,加强新能源、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应用,建设符合安全、绿色和节能减排要求的粮库新仓型。大力推广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粮情检测、低温储粮等绿色储粮技术运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运用“四合一”升级新技术(横向通风、气调储粮、粮情测控、负压冷却)。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推进智慧粮库和粮食流通管理平台建设,形成覆盖州、县市和涉粮企业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粮食仓储、物流、市场等设施,未按规定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和变更用途。
(十四)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红河粮食“以确保粮食安全为中心,构建‘粮食工业新型化、粮食经营产业化、粮食产业园区化’经营体系”的基本做法被省粮食主管部门确定为全省粮食产业发展示范,当前正在总结推广。各级各部门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深刻认识我州还处于现代粮食产业发展的成长期。贯彻落实新的发展理念,抢抓国家、省推动现代粮食产业契机,科学定位粮食产业化内涵。加强现代流通体系对粮食生产的导向作用,落实粮食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快建立特色优质粮油产品原料基地,按区域性、产业化、集约化和标准化要求,依托龙头企业同农户之间的协作,推进红河北部百万亩优质粮食产业基地、红河南部百万亩红米产业基地、红河谷百万亩木本油(香)料基地规划建设,为粮油产品加工业建好“第一车间”。强化财政、金融、税收、投融资支持力度,大力培育和扶持粮油食品加工龙头企业,实现粮食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互动融合。加快州级红河粮食产业园区和县市粮食产业园规划建设,到202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备、效益显著,集粮食基地、仓储、深加工、交易、配送、中转、质检、信息、科研、冷链物流、电子商务为一体的产业园区体系,实现粮食产业现代化、国际化、集团化发展。
(十五)深化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坚持稳定公益性和放活经营性相结合,国有粮食企业对市场发挥主渠道作用,承担政策性粮食储备、军粮供应、救灾应急等业务,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强做实主业,坚持公益优先,注重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对经营性业务,要放开搞活,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坚持效率优先,注重经济效益。加强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建立经营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支持发展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鼓励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加强政策扶持和要素保障,推动粮食企业改革发展,着力培育对区域粮食安全保供具有“压舱石”作用的国有或民营粮食企业集团和大粮商。
六、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障区域粮食市场稳定
(十六)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调节供需和粮价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粮价市场化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完善粮食储备调控体系,建立州、县市地方粮食储备和中央粮食储备、省级粮食储备协调机制,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完善产销衔接保障机制,调控地方粮食品种余缺,保障地区粮食供给。完善粮食加工体系,充分发挥粮食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稳定器”和“调节器”作用。
(十七)健全粮食应急保供体系。制定完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争经过3年努力,基本建立以成品粮应急配送中心为龙头,以州、县市城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为骨干,以覆盖乡镇的城乡粮食应急供应网店为基础,粮食应急加工、储运、供应各环节协调配套、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原则上每个乡镇建有1个以上应急供应网点,市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按照省下达的任务,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按照政府引导、分级负担、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部门监管、合同约束、动态调整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运输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实行统一挂牌,给予政策扶持。完善对特殊群体的粮食供应保障制度,保证贫困人口和低收入阶层等对粮食的基本需要。
(十八)强化粮食统计监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完善信息共享会商机制,做好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农户存粮调查分析,建立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统计调查体系,准确反映粮食供需状况。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强化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粮食流通统计违法行为。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调查统计、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发展面向全社会的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以多种方式提供市场信息服务,促进粮食流通和市场稳定,引导粮食生产和消费。
(十九)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监管协调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地区联动执法和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强化对粮食收购、批发、粮油加工和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组织开展粮食库存和地方储备粮油专项检查,落实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制度。建立健全州级粮食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加大信用信息成果运用,建立粮食经营企业失信名单制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七、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粮油食品质量安全
(二十)强化粮食质量源头治理。建立耕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大气、土壤、灌溉用水等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管、检测、保护和修复。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控制工业“三废”和农业面源污染,鼓励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规范粮食生产活动,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有机肥、高效缓释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逐步减少化肥、农药用量。建设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处理系统,加强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污水的资源利用,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
(二十一)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充分发挥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强粮食从生产、收购、加工、储藏、运输到检验、包装、市场准入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检测,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做到安全生产、优质高效。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和质量标识制度,推进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粮食流通全程可追溯管理。加强放心粮油工程和粮油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城乡“放心粮油”供应网络;抓好学校、部队“放心粮油”供应配送服务。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等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管控长效机制,探索超标粮食处置渠道,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二十二)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通报机制,粮食、农业、食药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县市、乡镇两级监管责任。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有关责任追究和处罚机制。
八、强化宣传教育,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
(二十三)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爱粮节粮、反对浪费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爱粮节粮意识。让“节约一粒粮”宣传教育走进社区、家庭、学校、军营、机关、企业,营造厉行节约的浓厚社会氛围。加强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引导全州中小学生从小做到知粮、爱粮、惜粮,真正掌握爱粮节粮知识,使他们深入了解我州粮食安全现状及爱粮节粮的重要意义,培养爱粮节粮习惯,传承勤俭节约美德。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组织开展爱粮节粮机关、学校、企业、食堂、家庭等爱粮节粮载体创建活动,进一步增强全民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意识。
(二十四)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组织开展粮食产后损失浪费调查,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鼓励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鼓励开发全谷物等营养健康产品,推广节粮节能降耗工艺技术和设备,明显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九、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加强监督考核
(二十五)完善制度建设。建立粮食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州、县市每年要分解落实保障粮食安全相关任务,并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报告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区域耕地变化以及粮食生产、流通、储备、保供、应急等方面的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完成责任制规定任务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十六)强化监督考核。建立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机制,由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州人民政府出台的具体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重大情况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汇报。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