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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弥勒慈安精神病医院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9-05 信息来源:红河州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弥勒慈安精神病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弥勒慈安精神病医院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8-532526-83-03-039013)拟租用弥勒市弥阳镇红烟路原昆立医院用房进行内部装修改造后使用,内设精神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设置床位99张。工程内容主要包括1栋5层医技综合楼、1栋3层医疗辅助楼、1栋3层病房区及1栋3层生活辅助楼,配套建设供水、供热等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建设隔油池、化粪池、事故池、污泥干化消毒池、医疗废物暂存间、垃圾收集设施等。项目用地面积2200m2,建筑面积4760m2,总投资2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4.15万元。已取得《红河州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红卫医准字〔2017〕第2号)。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医疗废物一起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污泥干化消毒池、医疗废物暂存间产生的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一并处理,经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处理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非正常运行时,医疗废水排入事故池,待正常运行时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设置的化粪池、污水处理站、事故池等按规定进行防渗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对地表水造成污染。

  (二)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要求进行处理后,与医疗废物一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病理性医疗废物和特殊医疗废物按医废要求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三)加强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医院污水处理设施不得随意停止运行,如果检修,需提前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按照《红河州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暂行标准》(红建发〔2017〕85号)文件要求执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高噪设备合理布局,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弃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清理场地。

  (五)施工期做好环境保护目标的防护,确保项目施工不对环境保护目标造成影响。

  (六)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

  三、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和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工程实施中如发生重大变更以及环境保护措施执行与批复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报我局批准。

  请弥勒市环保局和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项目施工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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