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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个旧市大屯镇天马塑料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环审〔2019〕25号

发布日期:2019-04-15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个旧市大屯镇天马塑料品厂:

  你厂报批的《个旧市大屯镇天马塑料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8-532501-29-03-015415)位于个旧市大屯镇团山村戒毒所对面,总占地面积1057.48m2,规模为年产5000只塑料桶。工程内容包括塑料桶生产区、成品堆放区、原辅料堆放区、外购零件堆放区、装卸区、破碎区、循环冷却水池、办公区、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及相应的环保设施,总投资54.4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77万元。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购买原料,严禁使用再生塑料或人造革、发泡胶等有毒原材料。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挤出、注塑加热等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经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中相关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严格落实塑料桶生产区的封闭措施,加强废气收集和厂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厂界达标。

  (三)规范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废水的收集和管理。生产废水全部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大屯海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别处置。废包装材料外售给相关单位处置,废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等收集破碎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化粪池污泥、厨房泔水等合理妥善处置。废机油、废机油桶及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发生转移时,必须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个旧分局备案。

  (七)加强未建工程的施工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按照《红河州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暂行标准》(红建发〔2017〕85号)文件要求执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高噪设备合理布局,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固废及时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八)你厂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项目确定的50米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

  三、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环保设施建成后,经个旧分局检查核实方可投入调试运行,并及时报告和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你厂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个旧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个旧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请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19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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