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县市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有效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作用,结合红河州实际,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调整由州本级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目录如下:
一、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煤炭洗选、配煤;煤炭储存、集运。
二、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业
矿石破碎、集运,土砂石开采,化学矿开采、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三、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采用选矿工艺的废弃资源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废机动车、废塑料、废轮胎加工处理(不包括仅物理加工的)。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在本通知印发前县市分局已受理的由县市分局组织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