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调整方案(2023年)》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1年6月15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红河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但“十四五”以来,各部门先后开展了“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国土空间规划、各类开发区优化提升”等工作,并制定实施了“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生态环境领域相关专项规划。这些成果要求较上一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对2021年发布实施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行动态更新。故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要求,我州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调整工作。
二、调整过程
(一)生态空间
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红河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
一般生态空间按照“生态安全格局总体稳定,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原则,与最新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产业园区规划等规划成果衔接”“生态服务功能极重要、重要或生态系统极敏感、敏感区域纳入一般生态空间”等要求,结合红河州生态空间变化、重要生态保护目标变化等实际,衔接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2023年省政府上报国家版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益林、天然林、重要湿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等各类敏感区最新成果,依法依规更新。
(二)水环境
以《云南省水功能区划》为基础,将县级及以上、千吨万人、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云南省水功能区划》中一级功能保护区的区域划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将水环境城镇生活(县城所在的区域)、水环境工业污染(产业园区)、水环境农业面源(不达标断面所在流域)划为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三)大气环境
将红河州环境功能区中一类功能区划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将人口密集区、工业园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弱扩散区划为重点管控区,其他区域划为一般管控区。
(四)土壤环境
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分区更新调整不划定农用地优先保护区,根据红河州土壤环境污染现状、主要污染成因及污染源分布、环境风险特征等因素,将红河州境内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块、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化工园区、填埋处置场、尾矿库所划为土壤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区划分为重点管控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控区。
(五)资源利用上线
1.水资源。将需要生态补水的重点河段,涉及重要生态服务功能、重度污染等河段作为水资源重点管控区。
2.能源资源。将各县(市)政府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确定为能源资源重点管控区。
3.土地资源。将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土地资源调整为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
4.岸线资源。将河湖岸线保护区作为优先保护岸线,河湖岸线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作为重点管控岸线,河湖岸线保留区作为一般管控岸线。
5.矿产资源。将重点矿区作为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区。
(六)综合环境管控单元
将行政区划、规划城镇建设区、工业园区(集聚区)等边界与生态、水、大气、土壤、资源等各类管控分区进行叠加、拟合,划定环境管控单元。以水环境管控单元作为基准图层,叠加大气环境管控分区的基础上,逐步融合生态、土壤、资源等各类管控分区,最后以行政边界进行拟合,划定综合环境管控单元。
三.调整结果
(一)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
调整后,全州环境管控单元由117个调整为115个,减少2个。
优先保护单元:个数不变;面积占比由44.20%调整为40.28%,减少3.92%。
重点管控单元:由65个调整为63个;面积占比由14.95%调整为11.28%,减少3.67%。
一般管控单元:个数不变;面积占比由40.85%调整为48.43%,增加7.58%。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调整结果
州级层面根据红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发布以来国家和云南省相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标准等文件更新情况,对总体管控要求内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州级总体管控要求共24条。
四、关键词诠释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指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为发展“明底线”“划边框”,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三线一单: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强化国土空间环境管控、推进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指在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以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环境质量底线:指按照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不断优化的原则,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规划、功能区划等要求,考虑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要求。
资源利用上线:指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充分衔接水资源、能源、土地资源、岸线资源等“总量—强度”双控要求,提出的分区域分阶段的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上线管控要求。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基于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管控要求,从区域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确定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生态空间: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区域,是保障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态服务功能的主要区域。
一般生态空间:指生态保护红线之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生态环境相对敏感、脆弱的生态空间,是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指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水、大气、土壤等生态环境要素管控分区和资源利用管控分区,划定的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