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红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调整方案(2023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5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红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调整方案(2023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红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调整方案(2023年)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调整方案(2023年)

  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为落实红河州“十四五”发展战略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结合实际系统调整红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推动全州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我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现提出如下调整方案:

  一、总体要求

  •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优化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目标,加强统筹衔接,强化空间管制,采取分类保护、分区管控措施,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把红河建设成为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沿边开发开放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 总体目标。到2025年,红河州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水生态环境质量得到巩固,优良水体断面比例继续保持,异龙湖水质稳中向好,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巩固改善,州府所在地蒙自市细颗粒物浓度在保持现有优良基础上持续下降,优良天数比率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上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得到进一步巩固提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

  到2035年,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绿色低碳循环水平显著提升,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蔚然成风,生态环境质量优良,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高效,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二、调整原则

  • 坚守底线,保持稳定

  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原则上,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保持基本稳定,重点管控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与环境治理格局匹配,清单管理要求应保持一定的延续性。

  • 依法依规,持续优化

  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为依据。因重大发展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的,应科学论证后更新。建立动态更新、定期调整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完善红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完善与全州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 立足实际,突出分类准入

  根据国家最新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分区分类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关成果,提升成果时效性和针对性,强化刚性约束,结合实际突出清单的可操作性。

  三、调整结果

  (一)生态空间调整结果

  1.生态保护红线

  本轮红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后生态保护红线面积7618.75平方公里,占全州面积的23.68%。

  2.一般生态空间

  本轮红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后一般生态空间面积5341.85平方公里,占全州面积的16.6%,主要由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九湖两线三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天然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组成。

  (二)水环境管控分区调整结果

  本轮红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后共划定水环境管控区270个,其中优先保护区174个,面积2297.17平方公里;重点管控区39个,面积4522.59平方公里;水环境一般管控区57个,面积25354.20平方公里。

  • 大气环境管控分区调整结果

  本轮红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后共划定大气环境管控区62个,其中优先保护区22个,面积2264.59平方公里;重点管控区27个,面积910.35平方公里;一般管控区13个,面积28999.01平方公里。

  (四)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分区调整结果

  本次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分区更新调整共划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区23个,其中重点管控区10个,面积52.89平方公里;一般管控区13个,面积32121.07平方公里。

  (五)资源管控分区调整结果

  1.水资源

  本轮红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将需要生态补水的重点河段,涉及重要生态服务功能、重度污染等河段作为水资源重点管控区,共计划定水资源重点管控区面积52.36平方公里。

  2.土地资源

  本轮红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将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土地资源调整为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全州共划定土地资源重点管控区13个,总面积约408.34平方公里。

  3.能源

  本轮红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将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弥勒市、建水县政府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确定为能源资源重点管控区,全州共划定能源资源重点管控区5个,总面积约100.34平方公里。

  4.岸线资源

  本轮红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共划定河湖岸线管控单元29个,其中优先保护区10个,长度为711.51公里,主要为红河岸线保护区、南盘江岸线保护区和异龙湖岸线保护区;重点管控区9个,长度为282.31公里,主要为红河岸线开发利用区和南盘江岸线开发利用区、控制利用区;一般管控区10个,长度为837.24公里,主要为红河岸线保留区和南盘江岸线保留区。

  5.矿产资源

  本轮红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将重点矿区作为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区,共有重点管控区13个,面积398.44平方公里。

  (六)综合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

  红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后,红河州共划定优先保护单元39个,面积为12960.60平方公里,占全州面积40.28%,包含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等3类。

  重点管控单元63个,面积为3630.46平方公里,占全州面积11.28 %,包含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土壤污染重点管控单元、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单元等7类。

  一般管控单元13个,面积15582.89平方公里,占全州面积48.43 %。

  (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调整结果

  红河州更新后的生态环境管控总体要求(2023年)见附件3,共计24条,在2021年版本管控要求的基础上保留2条,修改11条,新增11条。

  红河州更新后的综合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见附件4、5。此次更新调整后,红河州63个重点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共计770条,在原清单的基础上保留92条,修改228条,新增450条。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州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

  (二)强化成果应用。州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全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的运用实施。州级有关部门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产业园区管理、用地审批、项目建设等的应用。各市(县)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实施工作。

  (三)强化技术支撑。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技术支撑,推进大数据智能化管理水平,保持专业技术队伍稳定,规范动态更新、定期调整成果的科学论证和审查工作,保障成果质量。

  附件:1.红河州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图

  2.红河州各市(县)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3.红河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

  4.红河州优先保护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5.红河州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附件5

红河州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一)蒙自市

1  蒙自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单元名称

更新管控要求

蒙自市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云南蒙自产业园区规划“一园四片”,有色金属冶炼片区大力发展铅、锌、铟、银冶炼精深加工,持续推动有色金属、硫铁矿综合回收利用;装备制造片区依托工业产品优势,加快建立规模化、现代化的装备制造体系,集中布局五金制造等装备制造产业;新型建材片区新型建材组团推进传统建材业提质升级,重点开发节能保温材料、新型多功能墙体和透水新型建筑材料,装配组团积极发展以钢结构为建筑材料的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链;食品加工片区拓展农产品加工产业链条,大力发展绿色食品精深加工。

2.有色金属及新材料片区严格限制新增布局“两高”企业,加快推进现有企业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升级改造。

3.新型建材片区应严格控制引入企业规模和污染物排放量,优先发展大气污染小的行业,禁止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入驻,不再新增水泥熟料产能。

4.新建金属冶炼项目能效水平应达到《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先进水平,同时应满足《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等相关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严禁引进工艺装备落后,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引进“两高”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等,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2.加强现有有关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生产技术和污染治理水平,加快提标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确保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3.园区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污水排放不影响受纳及下游水体达到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4.有色金属及新材料片区由企业做好现有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抓紧落实新增片区生产废水处理厂的建设,保障生产废水经处理作为中水回用,不得外排;强化食品加工片区水污染控制方案,严禁布局不符合片区污水处理厂接纳要求的排水企业;新型建材片区由引入企业实现生产废水自行处理达标后循环利用,生活污水若不具备排入大屯海污水处理厂条件应实现自行处置片区内消纳;装备制造片区由引入企业实现生产废水自行处理达标后循环利用。

5.新(改、扩)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邻近区域项目,对大气污染物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排放,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

6.危险废物须按规定严格管控,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确需暂存或安全填埋处置的,暂存(处置)场的选址、建设必须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7.根据国家和地方碳减排、碳达峰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开展园区减污降碳协同管控,推进园区绿色低碳发展。

环境风险防控

1.工业用地与人口密集区等敏感区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留出必要的防护距离。

2.淘汰关闭企业开展迹地清理,妥善解决遗留环境问题。

3.加强园区内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

4.制定建立单元—厂区—园区/区域三级防控措施,强化产业园区环境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环境风险应急与防范措施,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并编制应急预案,避免事故废水排入园区外水体,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5.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共享数据,做好区内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引导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近期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75%,远期不低于85%以上。

2.新建铜冶炼企业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7.5%以上,吨铜新水消耗应在20吨以下。现有企业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7%以上,吨铜新水消耗应在20吨以下,新建含铜二次资源冶炼企业的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现有含铜二次资源冶炼企业的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

3.新建及改造的以回收稀贵金属为主要目的的渣处理项目水的循环利用率须达到95%及以上。

4.入驻企业工业用水鼓励优先使用再生水,禁止取用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

5.推动废渣、废气、废液和余热资源化利用,加强余热利用和废水循环利用。

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3个片区,大屯—雨过铺片区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及新材料、电子信息制造、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产业;产城融合片区重点发展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配套发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贸零售等生活性服务业;经贸片区重点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主要为居住、公园、行政服务中心。

2.经开区严格限制有色金属冶炼规模,不宜引入以矿石为原料的有色金属初级冶炼项目,不再新建钢铁企业。

3.经贸片区禁止布局工业项目,产城融合片区应按规划严格控制工业用地规模,不得布局三类工业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IV、IV+的企业和《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风险、高污染行业。

4.工业用地与大屯—雨过铺片区东侧及个旧蛮耗风景名胜区保持一定缓冲距离。

5.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确保区域地下水安全。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入驻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产生。

2.园区企业加强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建设雨污水处理设施时,同步建设污水管网、雨水管网及中水回用管网。

4.新入驻企业需确保废水不外排或全部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各企业不再单独新设、扩大入河排污口,禁止污废水排入大屯海、长桥海。

5.入驻的有色金属、新材料项目要采用先进高效的污染防治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6.新增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严格落实不低于1.2倍削减替代要求。

7.危险废物须按规定严格管控,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确实需要暂存或安全填埋处置的,暂存(处置)场的选址、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8.根据国家和地方碳达峰行动方案和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推广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目标。

环境风险防控

1.工业用地与人口密集区、河流岸线等敏感区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留出必要的防护距离。

2.加强经开区内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

3.建立多级防控体系,强化预警能力建设、环境风险应急与防范措施,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并编制应急预案,避免事故废水排入园区外水体,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4.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共享数据,做好区内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项目入驻,不得超过区域能耗及用水总量和强度指标。

2.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原则上应采用天然气、电能等。

蒙自市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加强已建管网维护,提升污水处理率。

2.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50%。

3.到2025年,城镇污水处理水质达到一级A类标准。

4.有序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5.到2025年,建成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前、中、末端处理处置体系。

6.规范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加快提升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

7.深入推进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深化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密闭运输,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1.与个旧市、开远市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治机制,实现信息互通。

2.与个旧市建立大屯海污水治理和日常监管执法联防联治机制。

3.居民点与园区各片区之间应保留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严格落实蒙自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及当地有关禁燃区管理规定。

2.因地制宜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再生水生产设施,推进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用水。

蒙自市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工程建设进度,逐步提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确保集镇生活污水、医疗机构废水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2.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蒙自市土壤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2.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3.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移出名录前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2.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制革、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电镀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和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3.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矿渣、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

4.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高效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用薄膜等塑料制品废弃物对土壤造成污染;推广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综合利用秸秆、移出高富集污染物秸秆。

5.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

环境风险防控

1.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从事加油站经营、油品运输、油品贮存以及车船拆解、修理、保养等活动,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2.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开展土壤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3.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依法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4.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应当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等风险管控措施,严禁种植除相关部门认可外的食用农产品。鼓励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

蒙自市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按照《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空间管理措施。

2.大屯海、长桥海流域禁养区内严禁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依规进行全部关闭或搬迁。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强化长桥海流域内农村污水治理,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确保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运行正常。

2.健全垃圾分类收运体系,采取定点收集与流动收集、及时转运与定时转运相结合的方式,提升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运转、处置效率。

3.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节水减排,减少农田退水排放,减肥降药,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沼液替代传统的农药浸种等措施。

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污收集处理设施配套齐全、正常运转,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水环境。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资源化利用。

5.开展工业企业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对长桥海周边及2条入湖河道的工业企业入河排口进行溯源排查、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环境风险防控

1.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2.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3.加强对主要农副产品产地周边重金属污染源的监管,防止造成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

4.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发展农业节水,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确保达到0.52以上。

2.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50%以上,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农膜回收率达到85%,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确保达到90%以上。

蒙自市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新建矿山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

2.限制勘查蓝石棉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严格执行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从严控制探矿权投放。

3.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湿地泥炭和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4.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黏土等矿产。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实施勘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引导和督促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矿山“三率”水平进一步提升。

3.鼓励矿山企业实施技术研发和改造升级,推广应用低氰、无氰提金工艺,提高废石、尾矿及氰渣资源综合利用。

4.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环境风险防控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重点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染状况自行监测。

3.与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

4.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满足安全距离,矿界与矿界保持安全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对锡、铜、铅、锌、金、银、铁、煤、钨等矿产合理调控开采总量,重点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下达指标开采。

3.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4.不再新建扩建钨金属储量小于1万吨、年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矿石量的项目(现有钨矿山的深部和边部资源开采扩建项目除外);不再新建500吨(REO)/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原则上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不再新建2万吨(REO)/年以下混合型、0.5万吨(REO)/年以下氟碳铈矿;不再新建露天磷矿山。

5.合理控制铅锌矿开发利用强度,逐步提高大中型铅锌矿山比例,持续推进低品位铅锌矿开发利用,进一步提高铅锌矿中锗等产品回收率。


(二)个旧市

2  个旧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单元名称

更新管控要求

个旧市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云南个旧产业园区规划3个片区,鸡街片区设立包含绿色低碳循环产业A区(攀枝花组团及八抱树、泗水庄、黑神庙组团,重点发展有色金属精细化工及新材料、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绿色低碳循环产业B区(老虎山区块,重点发展以铅锌为代表的有色金属及精深加工)、绿色低碳循环产业C区(火谷都区块,重点发展以锡为代表的有色金属及精深加工);大屯片区设立选矿产业示范(北部选矿示范区,重点发展锡铜等多种金属选矿产业);沙甸片区设立个旧市新材料产业园(冲坡哨区块,重点发展以铅锌为代表的有色金属及新材料、先进制造产业)。

2.新布局化工项目按要求应设置于化工园区内,同时统筹考虑化工园区外现有化工企业转型升级,原则上禁止化工园区外化工项目扩建,化工项目的定义以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3.绿色低碳循环产业C区不应扩大冶炼产能,并做好现有环境风险排查,不应新布局加剧环境风险的相关行业,严格控制区域用地规模,不再新增三类工业用地。

4.积极引导选矿企业集中进入南北选矿试验示范工业区,不得在选矿工业园区外新建选矿企业。

5.在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岩溶漏斗等分布区域,禁止布局化工项目生产装置、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可能对地下水环境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设施。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严禁引进工艺装备落后,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等,应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园区企业加强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园内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对废水进行预处理,工业废水要求达到相应的行业标准,尽可能做到回用,减少外排。企业外排废水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区域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质目标前,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直接排入外环境水体的排污口。

5.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排放,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

6.加快推进现有企业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升级改造,鸡街片区、沙甸片区落实重金属1.2倍削减替代。

7.危险废物须按规定严格管控,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确需暂存或安全填埋处置的,暂存(处置)场的选址、建设必须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禁乱堆乱放。

8.按照国家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开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推广产业园区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做好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节能审查与能耗双控的衔接。

环境风险防控

1.工业用地与人口密集区、河流岸线等敏感区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留出必要的防护距离。

2.加强园区内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

3.建立多级防控体系,强化预警能力建设、环境风险应急与防范措施,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并编制应急预案,避免事故废水排入园区外水体,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4.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共享数据,做好区内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提高工业用水重复率和中水回用率,其中园区涉及的化工、冶炼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2.项目入驻,不得超过区域已确定的能源消耗及用水的总量和强度指标。

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个旧片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工业用地与大屯一雨过铺片区东侧及个旧蛮耗风景名胜区保持一定缓冲距离。

2.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确保区域地下水安全。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入驻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产生。

2.园区企业加强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建设雨污水处理设施时,同步建设污水管网、雨水管网及中水回用管网。

4.新入驻企业需确保废水不外排或全部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各企业不再单独新设、扩大入河排污口,禁止污废水排入大屯海、长桥海。

5.入驻的有色金属、新材料项目要采用先进高效的污染防治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6.新增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严格落实不低于1.2倍削减替代要求。

7.危险废物须按规定严格管控,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确实需要暂存或安全填埋处置的,暂存(处置)场的选址、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8.根据国家和地方碳达峰行动方案和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推广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目标。

环境风险防控

1.工业用地与人口密集区、河流岸线等敏感区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留出必要的防护距离。

2.加强经开区内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

3.建立多级防控体系,强化预警能力建设、环境风险应急与防范措施,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并编制应急预案,避免事故废水排入园区外水体,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4.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共享数据,做好区内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项目入驻,不得超过区域已确定的能源消耗及用水的总量和强度指标。

2.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原则上应采用天然气、电能等。

个旧市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加强已建管网维护,提升污水处理率。

2.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

3.到2025年,城镇污水处理水质达到一级A类标准。

4.有序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5.到2025年,建成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前、中、末端处理处置体系。

6.规范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加快提升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

7.深入推进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深化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密闭运输,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1.与蒙自市、开远市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治机制,实现信息互通。

2.与蒙自市建立大屯海污水治理和日常监管执法联防联治机制。

3.居民点与园区各片区之间应保留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严格落实个旧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及当地有关禁燃区管理规定。

2.因地制宜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再生水生产设施,推进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用水。

个旧市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工程建设进度,逐步提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确保集镇生活污水、医疗机构废水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2.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个旧市土壤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2.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3.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移出名录前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2.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制革、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电镀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和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3.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矿渣、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

4.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高效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推广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综合利用秸秆、移出高富集污染物秸秆。

5.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

环境风险防控

1.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从事加油站经营、油品运输、油品贮存以及车船拆解、修理、保养等活动,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2.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开展土壤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3.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依法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4.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应当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等风险管控措施,严禁种植除相关部门认可外的食用农产品。鼓励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

个旧市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按照《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空间管理措施。

2.大屯海一级保护区内全面禁止畜禽规模化养殖;大屯海二级保护区内全面推行规范化养殖,封堵排污通道,实现粪污全收集、严管控,全面推行粪污资源化利用。

污染物排放管控

1.进一步完善鸡街沙甸片区污水处理厂周边乡镇、村庄等生活污水次干管、支管建设,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75%以上,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确保进水浓度达到环评批复要求,充分发挥环境效益。

2.加快推进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面削减流域村庄污染负荷。

3.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建设,完善粪污处理设施,规范沙甸河流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散养户畜禽的粪污收集处理。

4.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化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措施,促进化肥减量;推广绿色防控技术,促进农药减量。

环境风险防控

1.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2.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3.加强对主要农副产品产地周边重金属污染源的监管,防止造成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

4.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5.督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鸡街沙甸地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超标、超总量排放及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发展农业节水,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确保达到0.52以上。

2.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5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确保达到90%以上。

个旧市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新建矿山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

2.限制勘查蓝石棉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严格执行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从严控制探矿权投放。

3.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湿地泥炭和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4.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黏土等矿产。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实施勘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引导和督促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矿山“三率”水平进一步提升。

3.鼓励矿山企业实施技术研发和改造升级,推广应用低氰、无氰提金工艺,提高废石、尾矿及氰渣资源综合利用。

4.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环境风险防控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重点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染状况自行监测。

3.与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

4.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满足安全距离,矿界与矿界保持安全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对锡、铜、铅、锌、金、银、铁、煤、钨等矿产合理调控开采总量,重点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下达指标开采。

3.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4.不再新建扩建钨金属储量小于1万吨、年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矿石量的项目(现有钨矿山的深部和边部资源开采扩建项目除外);不再新建500吨(REO)/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原则上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不再新建2万吨(REO)/年以下混合型、0.5万吨(REO)/年以下氟碳铈矿;不再新建露天磷矿山。

5.砂石土料处理规模需达到100万吨以上/年。

6.合理控制铅锌矿开发利用强度,逐步提高大中型铅锌矿山比例,持续推进低品位铅锌矿开发利用,进一步提高铅锌矿中锗等产品回收率。


(三)开远市

3  开远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单元名称

更新管控要求

开远市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云南开远产业园区规划4个片区,城区片区设立绿色纺织科技园(含纺织印染)、开远市轻工业园(重点发展以电子信息、纺织产业、制造业为主导的轻工业产业)、能源供应产业园(以云南能投红河发电厂为基地,重点发展以清洁煤电为主的能源供应产业);小龙潭片区设立小龙潭化工园(重点发展煤化工和其他化工等现代化工产业)、小龙潭食品加工园(以热电汽为主要生产要素的豆制品等食品加工业);灵泉片区为环保建材产业园,布局华新水泥及下游产业的迁入,重点发展以粉煤灰、煤矸石、磷石膏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的水泥、粉煤灰砖、磷石膏制品、加气混凝土、保温材料等新型环保建材;中和营片区为农副食品深加工园,重点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

2.城区片区轻工业园不应新布局《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风险、高污染行业。

3.小龙潭化工园与各环境敏感点之间、小龙潭食品加工园与小龙潭发电厂之间应留设足够的防护距离。不得新建、改扩建未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的炼油及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落实园区煤化工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搬迁入驻企业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能源结构升级改造。

4.灵泉片区环保建材园在现有产能基础上,不应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确有必要新增的,严格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5.禁止在南盘江干流(红河州段)两侧一千米范围内新建化工、印染等高风险项目,避免对南盘江造成污染。

6.在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岩溶漏斗等分布区域,禁止布局煤化工项目生产装置、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可能对地下水环境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设施。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严禁引进工艺装备落后,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

2.加强“两高”行业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等,应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3.入驻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路线、装备、清洁能源与原料,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产生;采用先进高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异味等特征污染物的减排工作,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产业园区企业加强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5.加快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并同步建设污水、雨水及中水回用管网。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做好废水及污染雨水收集处理、强化中水回用。

6.城区片区轻工业园及中和营片区仅允许类生活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其他废水由企业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绿色纺织科技园应提高入园区企业中水回用率,环保建材园企业应实现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7.园区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8.危险废物须按规定严格管控,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确需暂存或安全填埋处置的,暂存(处置)场的选址、建设必须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禁乱堆乱放。

9.积极推动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及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行业现有企业的环保提升改造,园区煤化工、燃煤发电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增的主要污染物应落实区域削减要求。

10.按照国家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开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推广产业园区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做好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节能审查与能耗双控的衔接。

环境风险防控

1.工业用地与人口密集区、河流岸线等敏感区间应合理设置绿化隔离带,留出必要的防护距离。

2.加强园区内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

3.建立多级防控体系,强化预警能力建设、环境风险应急与防范措施,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并编制应急预案,避免事故废水排入园区外水体,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4.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共享数据,做好区内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项目入驻,不得超过园区已确定的能源消耗及用水的总量和强度指标。

2.入驻企业工业用水鼓励优先使用矿井疏干水、再生水,禁止取用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

个旧产业园区开远片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在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岩溶漏斗等分布区域,禁止布局化工项目生产装置、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可能对地下水环境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设施。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严禁引进工艺装备落后,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等,应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园区企业加强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园内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对废水进行预处理,工业废水要求达到相应的行业标准,尽可能做到回用,减少外排。企业外排废水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区域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质目标前,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5.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排放,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

6.危险废物须按规定严格管控,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确需暂存或安全填埋处置的,暂存(处置)场的选址、建设必须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禁乱堆乱放。

7.按照国家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开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推广产业园区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做好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节能审查与能耗双控的衔接。

环境风险防控

1.工业用地与人口密集区、河流岸线等敏感区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留出必要的防护距离。

2.加强园区内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

3.建立多级防控体系,强化预警能力建设、环境风险应急与防范措施,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并编制应急预案,避免事故废水排入园区外水体,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4.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共享数据,做好区内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项目入驻,不得超过园区已确定的能源消耗及用水的总量和强度指标。

2.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提高工业用水重复率和中水回用率,其中园区涉及的化工、冶炼等高耗水行业达到相关标准。

开远市市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加强已建管网维护,提升污水处理率。

2.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

3.到2025年,城镇污水处理水质达到一级A类标准。

4.有序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5.到2025年,建成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前、中、末端处理处置体系。

6.规范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加快提升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

7.深入推进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深化施工工地“六个百分百”要求,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密闭运输,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1.与个旧市、蒙自市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治机制,实现信息互通。

2.居民点与产业园区各片区之间应保留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严格落实开远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及当地有关禁燃区管理规定。

2.因地制宜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再生水生产设施,推进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用水。

开远市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工程建设进度,逐步提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确保集镇生活污水、医疗机构废水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2.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开远市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合理框定城镇开发边界,优化生活空间布局,结合三角海流域实际情况,以流域生态环境承载力为约束,针对不同分区空间提出保护要求,将流域空间按照分级分区保护,提出相应空间管控措施,合理确定流域人口和城镇规模,严控外来人口增长,优化村庄发展布局。

2.规范三角海保护区内畜禽养殖行为,科学划定禁养区域,持续巩固三角海一级保护区内禁养成果。禁止在三角海一级保护区内放牧、围湖养殖、倾倒垃圾及污水、动物尸体、粪便;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域规模化养殖畜禽或者放养畜禽。推进养殖企业、散养农户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标准化利用改造,杜绝直排、漏排。

3.三角海保护区内严格审批、全面清理开发项目、全面排查并整治环湖违法违规建(构)筑物退出湖泊空间。三角海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三角海保护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已经建成的与三角海保护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二级保护区内建立准入清单,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体环境的工业设施、旅游设施和其他建(构)筑物。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完善乡镇污水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实施开远市大庄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工程,确保入库水质达标。

2.建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常态化开展污水收集系统排查,逐步建立污水管网风险识别和效能评估机制。

3.强化乡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进一步完善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从源头上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持续保障生活垃圾全面收集、科学处置。

4.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调整流域种植结构,集中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商品有机肥施用等技术,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及统防统治,切实降低化肥和农药对水环境的影响。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督促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搬迁或取缔,规范禁养区外养殖行为。

5.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治理,完善三角海及流域村庄污水收集管网,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6.加强畜禽养殖管理推进养殖业污染防治,大力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动畜禽养殖粪污收集、处理、利用、贮存配套设施及环境管理水平提档升级。

环境风险防控

1.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2.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3.在农业种植中,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以及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矿渣等。

4.规范饲养环节投入使用,减少含有机重金属成分饲料的使用。规范处理处置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防止造成养殖基地及其周边土壤的污染。

5.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统筹岸上和水体治理,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发展农业节水,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确保达到0.52以上。

2.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5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确保达到90%以上。

3.强化节约保护水资源,加大城镇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开远市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新建矿山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

2.限制勘查蓝石棉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严格执行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从严控制探矿权投放。

3.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湿地泥炭和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4.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黏土等矿产。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实施勘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引导和督促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矿山“三率”水平进一步提升。

3.鼓励矿山企业实施技术研发和改造升级,推广应用低氰、无氰提金工艺,提高废石、尾矿及氰渣资源综合利用。

4.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环境风险防控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重点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染状况自行监测。

3.与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

4.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矿界与矿界保持安全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对锡、铜、铅、锌、金、银、铁、煤、钨等矿产合理调控开采总量,重点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下达指标开采。

3.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4.不再新建扩建钨金属储量小于1万吨、年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矿石量的项目(现有钨矿山的深部和边部资源开采扩建项目除外);不再新建500吨(REO)/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原则上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不再新建2万吨(REO)/年以下混合型、0.5万吨(REO)/年以下氟碳铈矿;不再新建露天磷矿山。

5.合理控制铅锌矿开发利用强度,逐步提高大中型铅锌矿山比例,持续推进低品位铅锌矿开发利用,进一步提高铅锌矿中锗等产品回收率。

 


(四)弥勒市

4  弥勒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单元名称

更新管控要求

弥勒市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云南弥勒产业园区规划为“一园四区”,星田片区主要发展绿色食品加工、现代烟草及配套、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消费品制造、数字经济产业,东风片区主要发展农副食品加工、新材料、金属制品加工、装备制造产业,朋普片区主要发展黑色及有色金属加工延压、冶金、建材产业,巡检司片区主要发展建材、石材加工产业。

2.星田片区周边存在较多村庄,且距离县城较近,应充分考虑规划产业发展对村庄和县城的影响,强化原有环保设施落后企业的升级改造,预留必要的环境防护距离和安全距离,将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低到最小。

3.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

4.项目入驻前须根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等资料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合理避开地下暗河及落水洞发育区,确保满足《地下水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引进“两高”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等,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2.产业园区企业加强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朋普片区现有重污染企业要开展技术升级改造和环保设施的提标改造。

4.完善配套的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同步建设污水管网、雨水管网及中水回用管网,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及中水回用,提高污水回用率,在受纳水体不能稳定达标前提高直排废水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因子应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限期达标规划审批后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5.严格控制入驻污水产排量较大的新建项目,完善片区配套污水处理厂(站)建设,按要求开展排污口论证,废水污染物排放要满足甸溪河环境容量要求。

6.做好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物的减排工作。

7.危险废物需按规定严格管控,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确实需要暂存的,暂存(处置)场的选址、建设必须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8.按照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要求,积极开展园区减污降碳协同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1.对于入驻园区环境风险等级高的项目在选址布局时要充分考虑防护距离。

2.加强园区内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

3.强化产业园区危险化学品储运和废水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定建立厂区、园区、区域三级防控措施,强化产业园区环境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环境风险应急与防范措施,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并编制应急预案,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4.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制度,做好区内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项目入驻,不得超过园区已确定的能源消耗及用水的总量和强度指标。

2.积极开展生产废水的综合利用,提高工业废水综合利用率。

弥勒市市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加强已建管网维护,提升污水处理率。

2.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

3.到2025年,城镇污水处理水质达到一级A类标准。

4.有序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5.到2025年,建成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前、中、末端处理处置体系。

6.规范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加快提升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

7.深入推进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深化施工工地“六个百分百”要求,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密闭运输,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居民点与园区各片区之间应保留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严格落实弥勒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及当地有关禁燃区管理规定。

2.因地制宜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再生水生产设施,推进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用水。

弥勒市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工程建设进度,逐步提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确保集镇生活污水、医疗机构废水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2.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弥勒市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严格禁养区划定管理。

污染物排放管控

1.行政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现全覆盖,垃圾污水治理水平稳步提升,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2.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

3.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4.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5.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防止污染水环境。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资源化利用。

环境风险防控

1.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2.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3.加强对主要农副产品产地周边重金属污染源的监管,防止造成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

4.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发展农业节水,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确保达到0.52以上。

2.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5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确保达到90%以上。

弥勒市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新建矿山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

2.限制勘查蓝石棉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严格执行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从严控制探矿权投放。

3.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湿地泥炭和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4.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黏土等矿产。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实施勘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引导和督促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矿山“三率”水平进一步提升。

3.鼓励矿山企业实施技术研发和改造升级,推广应用低氰、无氰提金工艺,提高废石、尾矿及氰渣资源综合利用。

4.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环境风险防控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重点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染状况自行监测。

3.与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

4.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矿界与矿界保持安全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对锡、铜、铅、锌、金、银、铁、煤、钨等矿产合理调控开采总量,重点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下达指标开采。

3.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4.不再新建扩建钨金属储量小于1万吨、年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矿石量的项目(现有钨矿山的深部和边部资源开采扩建项目除外);不再新建500吨(REO)/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原则上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不再新建2万吨(REO)/年以下混合型、0.5万吨(REO)/年以下氟碳铈矿。

5.截至目前已存在的磷矿采矿权和探矿权,通过联勘联审且符合各部门相关规定的,采矿权可正常开采,探矿权达到探转采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探转采,以后不再新设立磷矿采矿权和磷矿探矿权。

6.合理控制铅锌矿开发利用强度,逐步提高大中型铅锌矿山比例,持续推进低品位铅锌矿开发利用,进一步提高铅锌矿中锗等产品回收率。


(五)屏边县

5  屏边县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单元名称

更新管控要求

屏边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加强已建管网维护,提升污水处理率。

2.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3.到2025年,城镇污水处理水质达到一级A类标准。

4.有序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5.到2025年,基本形成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体系。

6.规范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加快提升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

7.深入推进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深化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密闭运输,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居民点与产业集中区各片区之间应保留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因地制宜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再生水生产设施,推进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用水。

屏边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工程建设进度,逐步提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确保集镇生活污水、医疗机构废水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2.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屏边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新建矿山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

2.限制勘查蓝石棉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严格执行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从严控制探矿权投放。

3.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湿地泥炭和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4.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黏土等矿产。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实施勘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引导和督促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矿山“三率”水平进一步提升。

3.鼓励矿山企业实施技术研发和改造升级,推广应用低氰、无氰提金工艺,提高废石、尾矿及氰渣资源综合利用。

4.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环境风险防控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重点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染状况自行监测。

3.与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

4.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满足安全距离,矿界与矿界保持安全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对锡、铜、铅、锌、金、银、铁、煤、钨等矿产合理调控开采总量,重点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下达指标开采。

3.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4.不再新建扩建钨金属储量小于1万吨、年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矿石量的项目(现有钨矿山的深部和边部资源开采扩建项目除外);不再新建500吨(REO)/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原则上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不再新建2万吨(REO)/年以下混合型、0.5万吨(REO)/年以下氟碳铈矿;不再新建露天磷矿山。

5.合理控制铅锌矿开发利用强度,逐步提高大中型铅锌矿山比例,持续推进低品位铅锌矿开发利用,进一步提高铅锌矿中锗等产品回收率。


(六)建水县

6  建水县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单元名称

更新管控要求

建水县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云南建水产业园区规划3个片区,羊街片区设立绿色铝产业园、铝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以建筑型材、工业型材、板带箔材、机械设备为主);青云片区设立紫陶文创产业及紫陶新材料制造产业园(重点发展陶瓷制品,延伸紫陶产业链条)、绿色食品精深加工产业园;南营寨片区设立有色金属冶炼产业园、循环经济产业园(以有色金属冶炼废物收集、贮存、利用;金属砷生产、加工等产业为主)、建材产业园(重点发展绿色建材)。

2.青云片区不得布局《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风险、高污染行业,严格控制区域用地规模,严禁新增三类工业用地。

3.南营寨片区、羊街片区应布局入园企业时考虑与敏感点之间的距离关系,满足安全距离、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4.位于建水县城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的“建材片区”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不得引进废气高污染项目。

5.合理规避在地下暗河及落水洞发育区布局环境风险源。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入园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等,应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入园企业废水排放应与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相匹配。

2.入驻企业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产生,采用可行技术指南推荐的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外排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的减排工作,积极推动有色金属冶炼、无机盐制造等重污染行业原有企业环保提升改造,园区电解铝、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两高”建设项目应按《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评〔2021〕45号)等要求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总体要求。

3.园区企业加强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4.全面实施“雨污分流”,建设园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快推进羊街污水处理厂的扩建,完善青云片区和南营寨片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按要求开展排污口论证,制定并落实园区中水回用方案。

5.青云片区邻近青云水库一侧应做好废水径流流入水源保护区的截断措施,确保地表水环境风险控制在园区范围内。

6.新增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严格落实不低于1.2倍削减替代要求。

7.危险废物须按规定严格管控,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确实需要暂存或安全填埋处置的,暂存(处置)场的选址、建设必须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禁违规堆存。

8.按照国家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开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推广产业园区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做好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节能审查与能耗双控的衔接。

环境风险防控

1.工业用地与人口密集区、河流岸线等关心点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防护距离。

2.企业应按相关规范要求采取针对性分区防渗措施,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监控,确保区域地下水环境安全。

3.加强园区内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

4.建立多级防控体系,强化预警能力建设、环境风险应急与防范措施,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并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5.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共享数据,做好区内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项目入驻,不得超过开发区已确定的能源消耗及用水的总量和强度指标。

2.积极开展生产废水的综合利用,提高工业废水综合利用率。

建水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建制镇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

2.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3.到2025年,城镇污水处理水质达到一级A类标准。

4.有序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5.规范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加快提升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

6.到2025年,建成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前、中、末端处理处置体系。

7.深入推进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深化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密闭运输,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居民点与园区各片区之间应保留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严格落实建水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及当地有关禁燃区管理规定。

2.因地制宜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再生水生产设施,推进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用水。

建水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工程建设进度,逐步提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确保集镇生活污水、医疗机构废水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2.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建水县土壤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2.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3.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移出名录前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2.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制革、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电镀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和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3.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矿渣、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

4.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高效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用薄膜等塑料制品废弃物对土壤造成污染;推广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综合利用秸秆、移出高富集污染物秸秆。

5.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土壤污染。

环境风险防控

1.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从事加油站经营、油品运输、油品贮存以及车船拆解、修理、保养等活动,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2.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开展土壤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

3.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依法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4.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应当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等风险管控措施,严禁种植除相关部门认可外的食用农产品。鼓励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风险管控措施。

建水县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严格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管理。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到2025年,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垃圾污水治理水平稳步提升,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2.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

3.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环境风险防控

1.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2.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3.加强对主要农副产品产地周边重金属污染源的监管,防止造成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

4.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发展农业节水,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确保达到0.52以上。

2.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5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确保达到90%以上。

建水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新建矿山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

2.限制勘查蓝石棉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严格执行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从严控制探矿权投放。

3.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湿地泥炭和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4.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黏土等矿产。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实施勘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引导和督促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矿山“三率”水平进一步提升。

3.鼓励矿山企业实施技术研发和改造升级,推广应用低氰、无氰提金工艺,提高废石、尾矿及氰渣资源综合利用。

4.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环境风险防控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重点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染状况自行监测。

3.与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

4.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满足安全距离,矿界与矿界保持安全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对锡、铜、铅、锌、金、银、铁、煤、钨等矿产合理调控开采总量,重点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下达指标开采。

3.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4.不再新建扩建钨金属储量小于1万吨、年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矿石量的项目(现有钨矿山的深部和边部资源开采扩建项目除外);不再新建500吨(REO)/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原则上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不再新建2万吨(REO)/年以下混合型、0.5万吨(REO)/年以下氟碳铈矿;不再新建露天磷矿山。

5.合理控制铅锌矿开发利用强度,逐步提高大中型铅锌矿山比例,持续推进低品位铅锌矿开发利用,进一步提高铅锌矿中锗等产品回收率。


(七)石屏县

7  石屏县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单元名称

更新管控要求

石屏县产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石屏县产业集聚区划定为“一园三片四区”,一园即石屏县产业集聚区,三片即豆制品片区、加工制造片区、现代物流片区,四区即石屏豆腐文化产业区、松村老牛塘豆制品加工区、宝秀加工制造区、育英物流加工区。

2.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产业集聚区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批、审查后,相关要求从其规定执行。

污染物排放管控

1.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路线、装备、清洁能源与原料,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

2.园区企业加强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园内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对废水进行预处理,工业废水要求达到相应的行业标准,尽可能做到回用,减少外排。企业外排废水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危险废物须按规定严格管控,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确实需要暂存或安全填埋处置的,暂存(处置)场的选址、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5.按照国家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开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推广产业园区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做好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节能审查与能耗双控的衔接。

环境风险防控

1.工业用地与人口密集区、河流岸线等敏感区间应合理设置绿化隔离带,留出必要的防护距离。

2.加强园区内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

3.建立多级防控体系,强化预警能力建设、环境风险应急与防范措施,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并编制应急预案,避免事故废水排入园区外水体,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4.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共享数据,做好区内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项目入驻,不得超过区域已确定的能源消耗及用水的总量和强度指标。

2.积极开展生产废水的综合利用,提高工业废水综合利用率。鼓励引进耗水量小,对水质要求不高的企业入驻园区。

石屏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3.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异龙湖“三区”管控措施实施细则》等,严格管控建设活动。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建制镇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

2.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3.有序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4.规范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加快提升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

5.到2025年,建成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前、中、末端处理处置体系。

6.深入推进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深化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密闭运输,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居民点与产业集中区之间应保留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因地制宜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再生水生产设施,推进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用水。

石屏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工程建设进度,逐步提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确保集镇生活污水、医疗机构废水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2.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石屏县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网箱、围栏(网)养殖;侵占湖堤、护岸,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擅自移动界桩、标识;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毁林开垦、盗伐滥伐林木,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猎捕野生动物;擅自采捞水生植物、放生非异龙湖本地水生生物;在湖体、河道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使用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向湖体、河道内倾倒垃圾、抛撒或者堆放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在湖体、湖(河)堤上搭棚、摆摊、餐饮、烧烤、野炊、露营等;在湖体、湖(河)堤上放牧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放孔明灯等;违反船舶入湖许可制度或者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的行为。

2.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未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民房;擅自改变土地、林地用途;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

3.绿色发展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项目;向入湖河道、沟渠、城镇排水管网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向入湖河道、沟渠、水库等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或者排放、倾倒、填埋可溶性剧毒废渣等;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堆放、存贮农业、工业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在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在入湖河道、渠道、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以及高秆作物;在沿湖面山烧荒、开垦、挖沙、采石、取土、毁林、毁草、挖树根等;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无序处置生产生活垃圾;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

4.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异龙湖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严控外来人口迁入,除原有居民自然增长及符合人口迁移政策的情况外,原则上人口只出不进,小区、村庄建设面积只减不增。

6.按照《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和《异龙湖“三区”管控措施实施细则》等,严格管控建设活动。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快实施核心区内村庄“两污”收集处理,建立健全“两污”监督管理机制,做到污水管网全覆盖,实现雨污分流,实行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置,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

2.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容提标、雨污分流设施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2025年底前,流域内城镇污水收集率达95%以上。

3.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农村厕所革命有机衔接,积极推动农村生活污水、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5年底前,异龙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4%以上。

4.加强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等各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2025年底前,流域城市、集镇生活垃圾处理率达97%以上,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

5.加强入河、入湖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6.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优化种植业结构,推广生态环保种植技术,加强农药化肥经营使用管理,科学处置农业废弃物。

7..严格执行《异龙湖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做好畜禽粪污处理,实行粪污资源化利用,严格落实谁养殖谁主责、谁污染谁治理。

环境风险防控

1.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2.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3.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4.加强异龙湖以及入湖河道水量、水质、水生态监测、研判和预警分析,完善异龙湖以及入湖河道监测体系建设,对异龙湖湖体、城河、城南河、城北河、大水河、大沙河、龙港河、渔村河等主要入湖河流,高冲水库等补水水源、重要湿地等设立水文、水质“人工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环境监测网络。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严格控制区域取用水总量,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实现年度用水总量控制;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与水资源有偿使用,继续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强化用水定额执行和管理制度;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加强对重点取用水户的监控管理;严格取水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

2.禁止擅自取用地下水,确因解决人饮需要且无地表水源替代的,由村委会(社区)及乡镇出具相关证明后到石屏县水务局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矿泉水、地热水除外)。

3.严禁引进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推行工业领域节水和水循环利用,建立健全工业用水定额制度,鼓励循环用水和节水;加强调控用水价格,促进污水处理和利用;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发展,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4.严格管控农业灌溉用水,实施农业高效节水示范区建设,控制灌溉用水总量,发展农业节水改造及节水灌溉技术,减少农业用水。

5.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应以实际建成区为准,边界总规模不得大于现状总规模,严控开发强度,确保建设内容不违反生态保护缓冲区功能定位。

6.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原则上不得突破现状村庄规模,村庄建设活动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建设等,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及管控要求。

石屏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新建矿山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

2.限制勘查蓝石棉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严格执行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从严控制探矿权投放。

3.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湿地泥炭和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4.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黏土等矿产。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实施勘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引导和督促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矿山“三率”水平进一步提升。

3.鼓励矿山企业实施技术研发和改造升级,推广应用低氰、无氰提金工艺,提高废石、尾矿及氰渣资源综合利用。

4.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环境风险防控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重点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染状况自行监测。

3.与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

4.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满足安全距离,矿界与矿界保持安全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对锡、铜、铅、锌、金、银、铁、煤、钨等矿产合理调控开采总量,重点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下达指标开采。

3.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4.不再新建扩建钨金属储量小于1万吨、年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矿石量的项目(现有钨矿山的深部和边部资源开采扩建项目除外);不再新建500吨(REO)/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原则上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不再新建2万吨(REO)/年以下混合型、0.5万吨(REO)/年以下氟碳铈矿;不再新建露天磷矿山。

5.合理控制铅锌矿开发利用强度,逐步提高大中型铅锌矿山比例,持续推进低品位铅锌矿开发利用,进一步提高铅锌矿中锗等产品回收率。


(八)泸西县

8  泸西县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单元名称

更新管控要求

泸西县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云南泸西产业园区规划为“一园四片”,善导片区发展水电铝为主的有色金属冶炼、高端铝基新材料生产制造,同时引入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等产业;益谷片区发展生物资源加工、绿色食品加工制造等;无浪片区发展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合成材料、化工、建材、冶金、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孟泽片区发展商贸物流、高端装备制造。

2.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1.严禁引进工艺装备落后的企业,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等,应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产业园区企业应加强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3.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中水回用设施,完善各片区“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废(污)水集中处理、中水回用等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各片区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

4.加快推进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应严格控制废水外排量,确保受纳水体水质满足环境功能要求。

5.大气污染治理应选择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最佳可行技术方案,采用先进高效的污染防治技术与设备,重点做好外排废气中颗粒物削减、脱硫脱硝,氟化物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减排工作。

6.危险废物要按照规定严格管控,一般固废要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需要堆存或安全填埋处置的,处置场选址与建设,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严禁乱堆乱放,确保满足土壤环境管控要求。

7.强化噪声的污染防治,做好重点噪声源的减噪、降噪工作。

8.加快推动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统筹落实国家、云南省关于“双碳”政策的部署要求。

环境风险防控

1.工业用地与人口密集区、河流岸线等敏感区间应留出必要的防护距离,必要时设置绿化隔离带。

2.园区产业布局和项目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优化布局,严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合理规避地下暗河及溶岩发育区,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监控,按相关规范要求采取针对性防渗措施,确保区域地下水环境安全。

3.加强园区内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

4.制定建立厂区、园区、区域三级防控措施,强化环境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环境风险应急与防范措施,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并编制应急预案,避免事故废水排入水体,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5.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共享数据,做好园区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项目入驻,不得超过园区已确定的能源消耗及用水的总量和强度指标。

2.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90%,规划区中水处理回用率≥40%。

泸西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加强已建管网维护,提升污水处理率。

2.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

3.到2025年,城镇污水处理水质达到一级A类标准。

4.有序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5.到2025年,基本形成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体系。

6.规范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治理,加快提升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

7.深入推进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深化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密闭运输,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居民点与园区各片区、相关企业之间应保留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因地制宜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扩能改造或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再生水生产设施,推进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用水。

泸西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工程建设进度,逐步提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确保集镇生活污水、医疗机构废水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2.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泸西县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严格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管理。

污染物排放管控

1.行政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现全覆盖,垃圾污水治理水平稳步提升,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2.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

3.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环境风险防控

1.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2.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3.加强对主要农副产品产地周边重金属污染源的监管,防止造成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

4.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发展农业节水,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确保达到0.52以上。

2.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5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确保达到90%以上。

泸西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新建矿山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

2.限制勘查砂铁等重砂矿物,严格执行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从严控制探矿权投放。

3.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湿地泥炭和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4.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黏土等矿产。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实施勘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引导和督促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矿山“三率”水平进一步提升。

3.鼓励矿山企业实施技术研发和改造升级,提高废石、尾矿及氰渣资源综合利用。

4.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环境风险防控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与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

3.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满足安全距离,矿界与矿界保持安全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对锡、铜、铅、锌、金、银、铁、煤、钨等矿产合理调控开采总量,严格按照国家下达指标开采。

3.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4.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不再新建露天磷矿山。


(九)元阳县

9  元阳县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单元名称

更新管控要求

元阳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建制镇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

2.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3.到2025年,城镇污水处理水质达到一级A类标准。

4.有序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5.规范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加快提升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

6.到2025年,基本形成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体系。

7.深入推进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深化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密闭运输,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居民点与工业集中区各片区之间应保留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因地制宜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再生水生产设施,推进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用水。

元阳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工程建设进度,逐步提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确保集镇生活污水、医疗机构废水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2.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元阳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新建矿山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

2.限制勘查蓝石棉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严格执行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从严控制探矿权投放。

3.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湿地泥炭和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4.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黏土等矿产。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实施勘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引导和督促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矿山“三率”水平进一步提升。

3.鼓励矿山企业实施技术研发和改造升级,推广应用低氰、无氰提金工艺,提高废石、尾矿及氰渣资源综合利用。

4.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环境风险防控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重点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染状况自行监测。

3.与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

4.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满足安全距离,矿界与矿界保持安全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对锡、铜、铅、锌、金、银、铁、煤、钨等矿产合理调控开采总量,重点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下达指标开采。

3.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4.不再新建扩建钨金属储量小于1万吨、年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矿石量的项目(现有钨矿山的深部和边部资源开采扩建项目除外);不再新建500吨(REO)/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原则上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不再新建2万吨(REO)/年以下混合型、0.5万吨(REO)/年以下氟碳铈矿;不再新建露天磷矿山。

5.合理控制铅锌矿开发利用强度,逐步提高大中型铅锌矿山比例,持续推进低品位铅锌矿开发利用,进一步提高铅锌矿中锗等产品回收率。


(十)红河县

10  红河县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单元名称

更新管控要求

红河县产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红河县产业集聚区规划为一园三片区,红河谷农特产品加工物流产业片区定位为农特产品加工、销售、冷链仓储物流,绿色生物资源加工产业片区定位为棕榈、生物医药、蔗糖等产业,石膏产业片区定位为新型环保建材、石膏制品加工。

2.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产业集聚区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批、审查后,相关要求从其规定执行。

污染物排放管控

1.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路线、装备、清洁能源与原料,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

2.园区企业加强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园内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对废水进行预处理,工业废水要求达到相应的行业标准,尽可能做到回用,减少外排。企业外排废水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4.危险废物须按规定严格管控,积极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确需暂存或安全填埋处置的,暂存(处置)场的选址、建设必须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禁乱堆乱放。

5.按照国家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开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推广产业园区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做好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节能审查与能耗双控的衔接。

环境风险防控

1.工业用地与人口密集区、河流岸线等敏感区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留出必要的防护距离。

2.加强园区内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

3.建立多级防控体系,强化预警能力建设、环境风险应急与防范措施,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并编制应急预案,避免事故废水排入园区外水体,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4.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共享数据,做好区内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项目入驻,不得超过区域已确定的能源消耗及用水的总量和强度指标。

 

红河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加强已建管网维护,提升污水处理率。

2.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3.到2025年,城镇污水处理水质达到一级A类标准。

4.有序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5.到2025年,基本形成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体系。

6.规范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加快提升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

7.深入推进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深化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密闭运输,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居民点与产业集中区各片区之间应保留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因地制宜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再生水生产设施,推进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用水。

红河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工程建设进度,逐步提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确保集镇生活污水、医疗机构废水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2.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红河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新建矿山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

2.限制勘查蓝石棉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严格执行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从严控制探矿权投放。

3.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湿地泥炭和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4.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黏土等矿产。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实施勘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引导和督促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矿山“三率”水平进一步提升。

3.鼓励矿山企业实施技术研发和改造升级,推广应用低氰、无氰提金工艺,提高废石、尾矿及氰渣资源综合利用。

4.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环境风险防控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重点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染状况自行监测。

3.与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

4.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满足安全距离,矿界与矿界保持安全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对锡、铜、铅、锌、金、银、铁、煤、钨等矿产合理调控开采总量,重点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下达指标开采。

3.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4.不再新建扩建钨金属储量小于1万吨、年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矿石量的项目(现有钨矿山的深部和边部资源开采扩建项目除外);不再新建500吨(REO)/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原则上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不再新建2万吨(REO)/年以下混合型、0.5万吨(REO)/年以下氟碳铈矿;不再新建露天磷矿山。

5.合理控制铅锌矿开发利用强度,逐步提高大中型铅锌矿山比例,持续推进低品位铅锌矿开发利用,进一步提高铅锌矿中锗等产品回收率。


(十一)金平县

11  金平县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单元名称

更新管控要求

金平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建制镇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

2.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3.到2025年,城镇污水处理水质达到一级A类标准。

4.有序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5.规范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加快提升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

6.到2025年,基本形成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体系。

7.深入推进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深化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密闭运输,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居民点与产业集中区各片区之间应保留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鼓励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城镇绿化、农灌等。

金平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工程建设进度,逐步提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确保集镇生活污水、医疗机构废水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2.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金平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新建矿山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

2.限制勘查蓝石棉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严格执行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从严控制探矿权投放。

3.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湿地泥炭和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4.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黏土等矿产。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实施勘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引导和督促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矿山“三率”水平进一步提升。

3.鼓励矿山企业实施技术研发和改造升级,推广应用低氰、无氰提金工艺,提高废石、尾矿及氰渣资源综合利用。

4.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环境风险防控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重点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染状况自行监测。

3.与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

4.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满足安全距离,矿界与矿界保持安全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对锡、铜、铅、锌、金、银、铁、煤、钨等矿产合理调控开采总量,重点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下达指标开采。

3.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4.不再新建扩建钨金属储量小于1万吨、年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矿石量的项目(现有钨矿山的深部和边部资源开采扩建项目除外);不再新建500吨(REO)/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原则上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不再新建2万吨(REO)/年以下混合型、0.5万吨(REO)/年以下氟碳铈矿;不再新建露天磷矿山。

5.合理控制铅锌矿开发利用强度,逐步提高大中型铅锌矿山比例,持续推进低品位铅锌矿开发利用,进一步提高铅锌矿中锗等产品回收率。

金平县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2.现有高污染企业改、扩建不得新增污染物及环境风险,应逐步鼓励入园发展。


(十二)绿春县

12  绿春县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单元名称

更新管控要求

绿春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建制镇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

2.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3.到2025年,城镇污水处理水质达到一级A类标准。

4.有序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5.规范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加快提升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

6.到2025年,基本形成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体系。

7.深入推进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深化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密闭运输,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居民点与产业集中区各片区之间应保留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鼓励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城镇绿化、农灌等。

绿春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工程建设进度,逐步提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确保集镇生活污水、医疗机构废水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2.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绿春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新建矿山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

2.限制勘查蓝石棉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严格执行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从严控制探矿权投放。

3.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湿地泥炭和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4.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黏土等矿产。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实施勘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引导和督促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矿山“三率”水平进一步提升。

3.鼓励矿山企业实施技术研发和改造升级,推广应用低氰、无氰提金工艺,提高废石、尾矿及氰渣资源综合利用。

4.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环境风险防控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重点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染状况自行监测。

3.与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

4.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满足安全距离,矿界与矿界保持安全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对锡、铜、铅、锌、金、银、铁、煤、钨等矿产合理调控开采总量,重点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下达指标开采。

3.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4.不再新建扩建钨金属储量小于1万吨、年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矿石量的项目(现有钨矿山的深部和边部资源开采扩建项目除外);不再新建500吨(REO)/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原则上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不再新建2万吨(REO)/年以下混合型、0.5万吨(REO)/年以下氟碳铈矿;不再新建露天磷矿山。

5.合理控制铅锌矿开发利用强度,逐步提高大中型铅锌矿山比例,持续推进低品位铅锌矿开发利用,进一步提高铅锌矿中锗等产品回收率。

 


(十三)河口县

13  河口县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单元名称

更新管控要求

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主导产业为进出口加工(消费电子及其零部件、轻纺加工、生物医药)、跨境商贸物流(现代商贸物流、跨境电商、国际仓储物流)、高端现代服务(大健康服务、金融贸易、信息服务、跨境旅游、国际会展)。

2.对于不符合规划产业布局的现有企业,不得新增产能,严禁除节能降耗、减污降碳之外任何形式的技改、扩建。

3.西片区大气污染较重的产业应远离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布局。

4.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

污染物排放管控

1.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路线、设备及先进高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产生。

2.加强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3.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建设雨污水处理设施时同步建设污水管网、雨水管网及中水回用管网。

4.禁止在南溪河新建、扩建排污口。

5.危废须按规定严格管控,积极推进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确需暂存或安全填埋处置的,暂存(处置)场的选址、建设必须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禁乱堆乱放。

6.根据国家和地方碳达峰行动方案和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推广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目标。

环境风险防控

1.工业用地与人口密集区、河流岸线等敏感区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留出必要的防护距离。

2.加强边合区内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

3.建立多级防控体系,强化预警能力建设、环境风险应急与防范措施,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风险防控体系并编制应急预案,避免事故废水排入园区外水体,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4.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共享数据,做好区内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项目入驻,不得超过区域已确定的能源消耗及用水的总量和强度指标。

2.积极开展生产废水的综合利用,提高新鲜水的重复利用,保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

河口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加强已建管网维护,提升污水处理率。

2.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3.到2025年,城镇污水处理水质达到一级A类标准。

4.有序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到2025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5.到2025年,基本形成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处置体系。

6.规范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加快提升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

7.深入推进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深化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密闭运输,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居民点与园区各片区之间应保留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鼓励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城镇绿化、农灌等。

河口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工程建设进度,逐步提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确保集镇生活污水、医疗机构废水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2.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河口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新建矿山不得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区域。

2.限制勘查蓝石棉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严格执行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从严控制探矿权投放。

3.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湿地泥炭和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4.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黏土等矿产。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实施勘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引导和督促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矿山“三率”水平进一步提升。

3.鼓励矿山企业实施技术研发和改造升级,推广应用低氰、无氰提金工艺,提高废石、尾矿及氰渣资源综合利用。

4.对尾矿库、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环境风险防控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重点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染状况自行监测。

3.与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矿山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间距满足设计规范规定保留安全间距要求。

4.露天采石(砂)场矿界与村庄的距离满足安全距离,矿界与矿界保持安全距离。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对锡、铜、铅、锌、金、银、铁、煤、钨等矿产合理调控开采总量,重点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严格按照国家下达指标开采。

3.新建矿山严格执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4.不再新建扩建钨金属储量小于1万吨、年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矿石量的项目(现有钨矿山的深部和边部资源开采扩建项目除外);不再新建500吨(REO)/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原则上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不再新建2万吨(REO)/年以下混合型、0.5万吨(REO)/年以下氟碳铈矿;不再新建露天磷矿山。

5.合理控制铅锌矿开发利用强度,逐步提高大中型铅锌矿山比例,持续推进低品位铅锌矿开发利用,进一步提高铅锌矿中锗等产品回收率。

河口县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控,严格论证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冶炼等高污染项目,确保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2.现有高污染企业改、扩建不得新增污染物及环境风险,应逐步鼓励入园发展。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2025年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