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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河口海关 红河州商务局 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河口公路口岸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6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6-06-30 信息来源:红河州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河口陆路口岸设立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口岸,开展离境退税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日期

自2026年7月1日起。

二、离境口岸及办理退税场所

离境口岸为河口公路口岸;在河口南溪河联检大楼二楼办理完出境手续后指定区域,设置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专用办理场所。

三、退税代理机构及退税手续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为河口公路口岸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合作服务期限至2027年3月31日。

退税代理机构按照退税物品含税销售发票金额的3%计收代理手续费。

后续发生代理机构变更、退税代理手续费调整等情况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并发布新的通告。

四、适用对象和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境外旅客通过离境退税口岸离境可办理离境退税业务:

(一)适用人群。境外旅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二)证件要求。办理退税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标注或者能够采集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三)离境时限。普通退税业务,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即买即退”离境期限要求为28天。

(四)消费金额。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

(五)物品要求。退税物品须为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且由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但不包括下列物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2.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五、退税额计算

适用增值税税率13%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

适用增值税税率9%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退税率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退税代理机构退税手续费

手续费计算方式:退税代理机构退税手续费=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手续费率

六、离境退税办理流程

(一)普通退税办理流程

1.退税物品购买。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需要申请退税的,应当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

2.海关验核确认。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一包一单,免拆封验核)、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3.代理机构退税。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到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办理增值税退税,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金额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退税金额未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根据境外旅客选择,退税代理机构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二)“即买即退”办理流程

1.退税物品购买。境外旅客在提供“即买即退”服务的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需申请退税的,需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

2.预授权担保和承诺。旅客在享受“即买即退”服务时,需提供信用卡操作预授权担保,并签署知情同意事项,现场获得与退税款等额的预付金。

3.海关验核确认。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主动持退税物品(一包一单,免拆封验核)、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核验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4.代理机构审核。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提交确认,审核无误的解除预授权担保;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代理机构通过预授权将预付金扣回。

根据退税无纸化办理推行情况,海关、代理机构可对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进行线上确认并办理退税。

七、退税商店

退税商店,是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境外旅客从其购买退税物品离境可申请退税的企业。截至2026年6月30日,红河州已备案退税商店名单附后。

八、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加力优化离境退税措施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6年第74号)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级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红河州已备案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河口海关 红河州商务局 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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