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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红河嘉亿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30 信息来源: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红河嘉亿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MA6Q61N2XQ,法定代表人:田刚,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县会展中心1号馆4楼]:

我单位因你公司涉及红河片区智能终端制造项目已兑付补助及奖励资金后续处置事宜,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下列文书:

一、《催告书》[中(滇)自红管催〔2025〕1号],催告事项:限期内退回已兑付补助资金人民币2,866,500.00元(大写:贰佰捌拾陆万陆仟伍佰元整);

二、《催告书》[中(滇)自红管催〔2025〕2号],催告事项:限期内退回已兑付补助及奖励资金人民币10,389,600.00元(大写:壹仟零叁拾捌万玖仟陆佰元整)。

你公司自2023年9月起已撤离人员、停工停产,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我单位已采取直接送达(派人赴原址送达无人接收/已搬空)、邮寄送达(EMS寄往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及已知联系地址,均被退回/无人签收)等方式,仍无法向你公司有效送达上述两份《催告书》,相关送达记录、退件凭证已留存入卷。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两份《催告书》(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应于送达后按《催告书》载明的期限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单位将依法作出后续行政决定,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催告书》[中(滇)自红管催〔2025〕1号].pdf

2.《催告书》[中(滇)自红管催〔2025〕2号].pdf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

(云南河口产业园区、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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