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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司法局关于《废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3-0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坚持“立改废”并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红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的规定,现将州教育体育局起草的《废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6年4月4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红河州司法局立法科。

电子邮箱:906013063@qq.com

联系电话:0873—3053882(传真)

邮政编码:661100

通信地址:蒙自市护国路红河州司法局313办公室

红河州司法局

2024年5月27日

附件1:拟废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的决定(草案)

附件2:红河州教育体育局关于拟废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议案的起草说明

附件1:

拟废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的决定(草案)

废止下列单行条例: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1999年3月29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附件2:

红河州教育体育局关于拟废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议案的起草说明

一、关于拟废止《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于1999年3月29日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29日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条例》自1999年施行以来,在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提高各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我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条例公布施行长达26年,随着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法律法规的更新与替代、政策调整与改革,民族教育发展状况、存在问题和形势任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2025年省人大民族委要求清理2000年之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条例》被省人大民族委列入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法规清理目录。因此《条例》已不适应新时代红河民族教育的新要求:一是《条例》部分规定与现行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二是《条例》所设定的促进我州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条款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修订)、《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2013年修订)全面涵盖。《条例》已无修改或继续实施的意义。

二、拟废止《条例》的工作征求意见建议情况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州教育体育局牵头组成实地调研组,赴屏边县河口县、金平县开展实地调研,通过实地走访学校、召开座谈会议等方式,广泛听取基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学校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各方认为,该《条例》制定实施年代较早,当前我州民族教育发展现状、面临问题及形势任务已发生根本性变化,《条例》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新时代民族教育发展需求,不具备继续施行或修改完善的价值,一致同意按照省、州相关法规清理工作要求,对《条例》予以废止。同步于2026年2月14日至28日,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书面征求废止意见,共收回反馈意见17份,全部同意对《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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