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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切实保护疫情防控期间劳动权益

发布日期:2020-02-06 信息来源:红河州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人社系统严格落实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加强企业用工指导。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通过日常指导劳动关系业务办理的工作群、微信群等转发《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要求各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尽量做到企业和劳动者周知,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延期受理劳动仲裁。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开通劳动保障监察绿色通道。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如有职工投诉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因受疫情影响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属地管理,全州各人社部门必须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查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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