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中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达标政策解读
脱贫攻坚贫困退出和成果巩固要求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相关指标进行解读。脱贫攻坚有两个标准要求,一个是贫困退出标准,是底线要求和硬任务;一个是脱贫成果巩固要求,2020年底前实现。贫困退出包括贫困县退出、贫困村退出和贫困人口退出。贫困县退出标准为三率一度(贫困发生率、错退率、漏评率、群众认可度)。贫困村退出标准有7条(贫困发生率、交通、电力、广播电视、网络宽带、医疗设施、活动场所)。贫困人口退出标准有5条(人均纯收入、住房安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饮水安全)。脱贫成果巩固要求共20条,健康扶贫是其中之一,要求“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标准化建设”。具体指标量化为《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达标》标准,分别设定了村卫生室基本标准、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和县级医院基本标准。
一、村卫生室
(一)标准。村卫生室设置是贫困县退出标准。《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贫困退出机制的通知》(云厅字﹝2019﹞31号)和配套的《云南省贫困退出标准和脱贫成果巩固要求指标说明》(云开组〔2019〕8号)是唯一标准。云厅字31号文件明确的贫困县退出标准要求每个行政村要有标准化卫生室。基本标准为:一是每个建制村建有村卫生室并达到基本标准(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建制村可不设村卫生室);二是建制村卫生室建筑面积60㎡以上(含),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至少配备听诊器、体温表、血压计、诊查床等基本医疗设备;三是至少有1名人员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该标准既是贫困村退出标准,也是贫困退出的必备条件,同时也是脱贫成果巩固要求。
(二)指标解释。
(1)关于功能区设置。四室不要求分设,但必须挂牌。
(2)关于人员达标判断。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有《执业(助理)医师证》,只要任何一项不为零,实现至少有1名有资质医师即视为达标。
二、乡镇卫生院
(一)标准。乡镇卫生院设置是脱贫成果巩固要求指标,但不是贫困退出标准。《云南省贫困退出标准和脱贫成果巩固要求指标说明》(云开组﹝2019﹞8号)明确的“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共6条:一是每个行政乡镇至少有1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是设有床位10张以上(县城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可不设床位);三是注册全科医生或者执业医师不低于1名;四是建筑面积。20张床位及以下,建筑面积达到300—1100平方米;21—99张床位,每增设1张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50平方米;100张床位及以上,每增设1张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55平方米。五是设备设施配置。至少有急诊抢救箱、氧气瓶、切开缝合包、心电图机、生化仪、血球分析仪、尿液分析仪、离心机、显微镜、B超、抢救床、观察床、诊查床、妇科检查床、新生儿体重计、担架车、高压灭菌等与业务需求相适应的设备。中心卫生院配有救护车。六是科室设置。至少设有全科医疗科、内(儿)科、中医科、门急诊(抢救)室、计划生育等临床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健康教育室等公共卫生科或预防保健科。
(二)指标解释。
(1)关于床位。算编制床位,编制床位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床位为准。
(2)关于注册全科医生或者执业医师。只算注册全科医生和注册执业医师,助理医师不算。
(3)关于设备。现有设备名称与文件要求不完全一致,但功能满足则视为已有,如全自动生化仪=生化仪,黑白B超=彩超,有其中一种视为达标。
(4)关于科室设置。基本依据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注册科室,现有科室名称与文件要求不完全一致,但功能满足并开展业务则视为已有,如设有“化验室”,则“检验科”设置算达标;如“全科诊室”和“内(儿)科”合并设置在一间房,只要按要求挂牌,则视为达标。特别说明的一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规定:100床以上,有效期15年,3年校验1次;100床以下,有效期5年,1年校验1次,诊疗科目可以在年度校验时增减。如果校验期未到,目前的许可证上又没有注册相关科室,怎么办?满足2个条件:一是开展业务;二是挂牌。一级科室[全科医疗科、内儿科、中医科、门诊(急诊、抢救)室、计划生育科、公共卫生科]设置要依法依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