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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石屏县阿龙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龙白铜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12-05 信息来源:红河州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石屏县阿龙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石屏县阿龙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龙白铜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项目代码:2018-532525-09-01-006346)位于石屏县龙武镇他乌德村委会阿龙白村,矿区面积1.0128平方公里,开采深度2022米-1450米,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规模6万吨/年,矿山总服务年限11.9年。项目总投资1836.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1.3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建PD401及PD501、新建1860m中段运输平巷口、1800m中段运输平巷口、盲斜井、1809m回风中段平巷口、明斜井、1600m中段运输平巷口、运输系统、通风系统以及相应的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

  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规范设置厂区“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优化水处理工艺及回水设施,确保处理工艺、处理规模满足要求。严格落实废水的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设置足够规模和容积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以及事故池,并保持事故池空置,避免事故排放。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和各废水池须进行防渗处理。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和工业场地截排水系统。矿井涌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相应标准限值后,尽量回用于矿山生产、洒水降尘等,确需外排处理达到《铜、钴、镍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2标准值要求后,通过自建管道排入法乌河,并规范设置排污口。辅助设施生产废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其它生活污水废水一并进入自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相应标准限值后,雨天暂存于不小于40立方米生活污水暂存池,晴天回用于绿化和洒水降尘,不外排。加强废水收集、处理设施以及回水设施的管理、维护,防止管道堵塞和废水外溢。

  (二)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Ⅰ类场的要求,对废石场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定期清理污水处理产生污泥并规范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须统一收集后按照当地环卫部门的要求妥善处置。废机油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并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

  (三)加强环境管理,防止扬尘和噪声污染。通过采用井下湿式作业采矿、原矿堆棚、废石场、工业场地和运输道路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加强工业场地硬化、绿化,防止扬尘污染。项目无组织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须满足《铜、钴、镍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6中排放标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地面生产设施等高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构筑物隔声等措施减轻噪声影响。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运输过程须用篷布遮盖车厢,经过居民点时应限速禁鸣,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沿线村庄的影响。加强大气环境和声环境质量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周边区域大气、声环境质量达标。

  (四)进一步优化施工设计,减少施工占地,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废水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施工弃渣及时清运,施工开挖产生的剥离表土须单独堆存用于绿化覆土。散装物料密闭运输,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须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防止扬尘污染和噪声扰民。

  (五)严格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针对存在的环境问题,制定、实施环境治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整改措施在项目投入运营前完成。按照报告书的要求对原有矿山坑口废石场下游设置拦挡设施并进行覆土植被,对已废弃、不再利用的井筒进行封堵。

  (六)严格落实该项目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石屏县环境保护局。加强应急演练,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制定项目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定期监测制度,加强地表水、地下水水质、水量动态长期监测工作,发现异常须立即停产,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认真落实项目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范滑坡、泥石流、溃坝等地质灾害和环境风险。

  三、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517吨/年,氨氮0.157吨/年,由石屏县环境保护局按(石环发〔2018〕66号)文件负责落实和监管。

  四、书面报告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严格控制规划用地,原矿堆场、装卸区、废水临时堆场和风井均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五、进一步优化设计,加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项目工艺、生产规模、建设内容等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批。

  六、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以及“以新带老”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后及时按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石屏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石屏县环保局和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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