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云南宏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8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云南宏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年产18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8-532526-20-03-017191)位于弥勒市弥阳镇菜花社区菜子哨村(弥勒工业园区弥阳片区),租用弥勒市科斯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和堆放场地建设生物质颗粒燃料加工项目,规模为年产18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工程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及成品堆放车间、粗料厂堆棚及相应的环保设施,项目办公设施、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场内道路、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均依托弥勒市科斯拉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投资4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万元,已取得弥勒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弥工商信备案〔2018〕0001号)。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产车间全封闭措施,烘干废气经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2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制粒、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分别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后经15m高的排气筒外排。加强厂区绿化和环境管理,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达标。
(二)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三)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别处置。破碎、制粒、筛分收集的粉尘作为原料返回生产工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热风炉炉渣及其除尘器灰渣经收集后用作农田施肥;原料、固废贮存点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措施。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发生转移时,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弥勒市环保局备案。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运输路线,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固废及时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三、根据《报告表》预测,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0.33t/a、氮氧化物0.98t/a,由弥勒市负责协调解决,纳入总量控制。
四、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和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弥勒市环保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监督管理,请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