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弥勒市江边乡芒果开发和种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云南瑞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弥勒市江边乡芒果开发和种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7-532526-01-03-023143)位于弥勒市江边乡,占地面积3241.9亩,种植芒果苗145885株,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项目主要种植芒果苗,建设滴灌系统;配套建设主看护房、道路、供排水等,环保工程建设危废暂存间等。项目已取得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弥发改备案〔2017〕0039号)。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废农药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按危废处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农业生产垃圾综合利用,套袋废袋、化肥袋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二)科学管理养护人工绿地植被。合理设计化肥施用量及使用次数,采用物理、生物方法防治病虫害,减少化学药剂的使用,以减少对水体、土壤的污染。
(三)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施工废弃料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合理安排施工和运输时间,防止噪声污染。
三、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和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工程实施中如发生重大变更以及环境保护措施执行与批复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报我局批准。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弥勒市环保局、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项目施工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