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石屏久益资源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万吨废旧塑料颗粒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19〕45号
石屏久益资源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年产1万吨废旧塑料颗粒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8-532525-29-03-003289)位于石屏县大桥乡二十四公里道班,总占地面积5444.5m2。工程内容包括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原料堆场、办公和宿舍楼、旱厕、厨房、消防系统、供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及相应的环保设施等,规模为年产塑料颗粒10000吨。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6.7万元,已取得石屏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投资项目备案证》(石发改投备〔2018〕14号)。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各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废塑料热熔造粒等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收集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中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的限值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食堂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后通过规范的排气筒排放。
严格落实生产区的封闭措施,加强废气收集和厂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产生,确保厂界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等达标排放。
(二)规范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废水的收集和管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与生产废水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生产用水水质要求后全部回用,不外排;规范设置足够规模的蓄水池和事故水池,避免出现事故排放。按规定对生产车间、废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采取分区防渗处理,防止对区域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别处置。分拣杂质、废水处理站泥沙、生活垃圾等经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旱厕粪便、厨房泔水合理妥善处置。各原辅料贮存场所、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滤油、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的要求进行管理,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发生转移时,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进一步优化产区布局,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等的规定执行,保证足够的安全间距。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石屏分局备案。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运输路线,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固废及时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七)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项目确定的100米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
三、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调试运行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石屏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石屏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19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