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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开远市大庄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环审〔2022〕15号

发布日期:2022-03-08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开远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开远市大庄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104-532502-04-01-341181)位于开远市大庄乡、羊街乡,主要建设内容:在羊街乡柏棕棚村西侧、大庄河下游北岸新建一座处理规模为3000m3/d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工艺为A2/O;在大庄乡、羊街乡集镇和周边村落现状道路上敷设32.14千米的污水管线及管网配套设施;在大庄河4个河道上建设4千米的生态护岸;清理大庄河K0+900~K7+900段共计7千米河道底泥。项目总投资9023.5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84.1万元。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规范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严格落实污水的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设置足够规模和容积的污水处理设施及事故池,正常情况下保持事故池空置,确保满足事故应急要求。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防渗措施,确保渗透系数不大于10—7厘米/秒,防止地下水污染。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在进出口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加强运营期的运行管理,保证污水处理厂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的一级A标准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的水质标准要求,通过提升泵和排污管道排入三角海水库东干渠用于农灌。

  (二)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氨、硫化氢浓度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大气环境敏感点处的氨、硫化氢浓度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标准限值要求。

  (三)合理布置噪声源,并采取隔声、减震降噪、防臭措施,保证污水处理厂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污水处理厂污泥须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后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妥善处置。临时干化场干化淤泥用于大庄乡、羊街乡及周边村庄土地复垦、填土。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建立危废进、出管理台账,水质监测废液、废机油、废紫外灯分别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五)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布局和施工时间,声环境敏感点区域施工时设置临时隔声屏障。在临近村庄的进场道路沿线等须设置禁鸣和限速标志。采取洒水降尘、易泼洒物料遮盖运输等措施,控制扬尘和粉尘影响。做好运输淤泥车辆管理台账、防止发生淤泥撒漏及随意堆放。污水处理厂及线性工程施工废水收集沉淀处理后回于施工区洒水降尘,不得外排;河道淤泥压滤水和淋滤水收集沉淀后泵至污水处理厂处理;临时干化场堆存淤泥期间应采取除臭及防渗防雨淋等措施;规范堆放施工土石方,工程弃土石渣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至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堆放。

  (六)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

  三、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你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项目污水处理厂100m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建设居民点、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开远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开远分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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