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云南省弥勒市龙泉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22〕14号
弥勒市水务局:
你单位报批的《云南省弥勒市龙泉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9-532504-76-01-006922)位于弥勒市西二镇路龙村委会,水库坝址位于南盘江左岸支流巴江左支大可河上游段路龙河上,为拦河蓄水中型水库。主要建设枢纽工程、灌溉工程、供水工程。开发任务解决西一、西二、西三镇4.3633万人饮水及西二镇2.404万亩农田的农业灌溉用水。项目总投资49128.3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4.67万元。水库总库容为1368万立方米,设计年供水量986.83万立方米。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地点、性质、规模、运行管理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控制,严禁越界施工。工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公益林,并尽可能远离河道、居民点等。合理布置料场、弃渣场、表土堆场和施工营地等临时工程。优先利用已有公路作为施工便道,减少工程占地。
(二)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布局和施工时间,声环境敏感点区域施工时设置临时隔声屏障。在临近村庄的运输道路、进场道路沿线等须设置禁鸣和限速标志,严格管制爆破时间,减缓噪声影响。采取洒水降尘、易泼洒物料遮盖运输等措施,控制扬尘和粉尘影响。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禁止外排。生活垃圾尽可能分类收集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须统一收集妥善处置。
(三)加强动植物保护,强化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人员管理,禁止破坏植被和捕猎野生动物。尽量减少对区域内常绿阔叶林等自然植被的破坏。施工期合理调配工程土石方,施工弃渣和土石方及时清运,不得顺坡、沿河倾倒。剥离表土单独堆存用于绿化覆土。施工结束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选用乡土植物种类对施工迹地进行植被抚育绿化。
(四)确保项目建设不对河流水文情势、水资源利用及库区水质造成影响。设置永久性专用的生态放流设施,建设生态流量监测设备,确保水库蓄水期和运行期下泄不低于多年平均流量10%的生态流量。做好项目区及下游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协调工作,当减水河段需水与生产生活用水产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满足减水河段的用水需要。水库蓄水前做好库底清理,加强径流区水源涵养林营造和保护,禁止在径流区开展污染水体水质的活动。积极配合弥勒市人民政府加强水库上游汇水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水质监测,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带,确保库区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及集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限值要求。
(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
(六)按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以保证水库水质满足标准要求。
(七)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和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须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的内容之一。
三、工程实施中如发生重大变更以及环境保护措施执行与批复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报我局批准;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弥勒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请弥勒分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