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红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单位报批的《红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项目代码:2016-532529-83-01-256910)拟在红河县迤萨镇政府对面新建一幢4层业务用房,占地面积1320m2,总建筑面积2000m2,设置有含病原学实验室、理化实验室、肺结核复核科、鼠疫实验室、艾滋病初筛实验室、计划免疫规范化门诊。工程内容包括建设1栋4层框架结构业务用房,配套建设停车位、给排水等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建设化粪池、实验室废水收集桶、事故池、排污管道、医疗废物暂存间、垃圾收集设施等。项目总投资6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6万元。项目取得了《红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红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红发改办〔2016〕424号)文件。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实验室废水经高压蒸汽灭菌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医疗废物暂存间产生的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一并处理,经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处理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站非正常运行时,医疗废水排入事故池,待正常运行时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设置的化粪池、事故池、医疗废物暂存间等按规定进行防渗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对地表水造成污染。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实验产生的废气经过滤吸附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要求。
(三)加强固体废物的妥善处置,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要分类收集,分别处理。医疗废物经消毒后进行暂存,暂存间要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实验废物、废过滤介质、栅渣、
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要求进行处理和处置,与医疗废物一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按照《红河州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暂行标准》(红建发〔2017〕85号)文件要求执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高噪设备合理布局,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弃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
(五)施工期做好环境保护目标的防护,确保项目施工不对环境保护目标造成影响。
(六)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
三、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和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施工期间每个季度向我局书面报告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每年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并抄送红河县环保局。建设项目竣工,经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五、工程实施中如发生重大变更以及环境保护措施执行与批复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报我局批准。
请红河县环保局和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项目施工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