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河县迤萨镇土台龙潭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河县大龙潭采石场:
你公司报批的《红河县迤萨镇土台龙潭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8-532529-10-03-028346)位于红河县迤萨镇土台村至石头寨乡通村道路(C76村道)旁,调整后的矿区面积为0.3042km2,设计开采规模为30万t/a,矿山服务年限为7.91年,开采标高为980m-680m,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最终产品为产品为普通建筑用石料。项目总投资170万元,其中估算环保投资58.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矿山开采平台、加工区、成品堆场、排土场、办公生活设施、水、电、截排水设施、道路及环保设施等。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合理优化布局,严禁越界开采。严格按照《红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红河县迤萨镇土台龙潭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坐标调整请示的复函》(红国土资字〔2018〕33号)规定的拐点调整矿区范围,确保本项目与红河县迤萨镇龙潭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石场露天采场矿界安全距离能满足《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要求。同时优化矿山的开采时序和平面布置,严格控制开采规模;认真实施各项安全措施,避免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二)规范设置工业场地雨污分流系统。做好排土场、成品堆场等区域的截排水工作,减少水土流失;项目区下游设沉淀池,开采区、加工区、成品堆场、排土场地表径流和淋滤水经截排水沟收集后进入沉淀池,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收集池收集沉淀后用于矿区洒水抑尘等,不外排。
(三)严格控制粉尘影响。采用湿式作业,破碎平台、物料运输采取密闭措施进行建设,筛分设备采用彩钢瓦进行三面围挡,并增设洒水抑尘设施。新增移动软管喷洒装置,对开采区、矿区道路、装卸区、成品堆场、排土场及时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顶部采取篷布遮盖措施,减小扬尘污染。
(四)落实降噪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噪声限值要求。
(五)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加大对废石的综合利用,剥离表土、废弃土石规范分类堆放;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
(六)做好植被恢复。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落实地质灾害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措施。服务期满后,工业场地应全部拆除,并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七)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八)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在项目矿界500m范围内,不规划建设居民点、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扬尘采用洒水降尘,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雨季施工。弃土石渣要及时清运,避免发生水土流失。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和环境监测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施工期间每个季度向我局书面报告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每年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并抄送红河县环保局。项目建成,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工程实施中如发生重大变更以及环境保护措施执行与批复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报我局批准。
请红河县环保局和红河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项目施工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