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表(弥勒市虹溪镇刘家合作社胶框厂建设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信息公开要求,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0873—3856544、0873—3197054(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C区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区C11号生态环境综合窗口)
公示期: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科
传真:0873—3856544
邮编:6611909
项目名称 | 弥勒市虹溪镇刘家合作社胶框厂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弥勒市虹溪镇刘家村委会 | 建设单位 | 弥勒市刘家村虹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环评文件类型 | 报告书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云南洵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
项目概况 | |||||
弥勒市刘家村虹叶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租赁红河州弥勒市刘家村委会小庄庄小组烤烟棚旁工业用地,用于建设“弥勒市虹溪镇刘家合作社胶框厂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270万元,占地面积2809m2,计划建设生产车间960㎡,仓库1200㎡,硬化场地560㎡,停车场1处及其他配套设施。计划年产塑料筐50万个。项目已于2025年3月18日对项目进行备案申报,并于2025年3月19日取得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503-532504-04-01-272295)。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一、施工期1.大气环境影响项目施工期产生的主要废气污染物为施工作业扬尘、机械设备燃油废气、装修和设备安装废气等。施工扬尘主要经洒水降尘、物料覆盖等措施后削减后可做到达标排放;机械尾气、装修和设备安装废气产生量较小,经大气扩散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2.水环境影响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经过废水收集桶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地表水体。废水不外排,对周边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大。3.声环境影响施工期噪声昼间排放能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70dB(A)要求,项目夜间不施工,施工噪声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夜间不施工,200m范围无声环境敏感目标。项目施工期通过采取措施后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很小。4.固体废物影响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不得长期堆放,以免腐烂发酵、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卫生;建筑垃圾经分类收集后,能回收利用部分的材料回收处理,不可利用部分运至弥勒市住建部门指定地点堆存。本项目施工期较短,施工内容较少,产生的固废量比较少,采取上述措施后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二、运营期1.大气环境影响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拌料混合粉尘、破碎粉尘、注塑废气等。本项目拟在2台塑料筐注塑机出口各设置1个集气罩,共设置2个集气罩,集气罩为半封闭式(三面围挡,一面软帘)。收集后的废气由1套“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5m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未收集的非甲烷总烃自然扩散。破碎间采取单独封闭的措施后,破碎粉尘呈无组织排放,粉尘沉降效率可达60%,则破碎工序无组织粉尘排放量和排放速率为0.012kg/h、0.0002t/a,其余部分0.0004t/a经沉降到地面上,经收集回用于生产中。DA001有组织排放量、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为0.278t/a、0.126kg/h、18mg/m3,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标准限值(即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100mg/m3)。塑料筐折算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限值及2024修改单要求(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5kg/t产品)。根据预测结果,有组织(DA001)非甲烷总烃下风向最大落地浓度出现距离为317m,在厂界范围外,最大落地浓度为5.0445μg/m3,占标率0.2522%,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限值要求(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2mg/m3)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mg/m3)。生产车间下风向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出现距离为40m,在厂界范围外,非甲烷总烃最大落地浓度为39.6410μg/m3,占标率1.9820;颗粒物最大落地浓度为11.6700μg/m3,占标率1.2967。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物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限值要求(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4mg/m3;颗粒物≤1mg/m3)。项目下风向出现最大浓度的距离与项目下风向750m处最近的村子仍有一段距离,对村子及周围产生的环境影响较小。综上,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可接受。2.水环境影响项目区采取雨污分流措施,雨水经厂区雨水沟收集,从项目区南侧雨水口外排厂外沟渠;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洗手废水和清洁废水经废水桶收集沉淀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生活污水可合理利用农田施肥。认为地表水环境影响可以接受。3.声环境影响根据预测,项目预测网格最大贡献值和厂界最大贡献值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标准(昼间≤60dB(A)),本项目夜间不运行。项目周边200m无声环境敏感点,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4.固体废物影响项目废包装袋统一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外售给废品回收站;塑料筐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统一收集后进入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沉降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中。生活垃圾经项目区垃圾桶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化粪池污泥定期委托周边农户清掏用于农田施肥。废活性炭更换后装于密封袋,暂存于10m2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废机油采用专用废机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手套、废抹布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可以妥善处置,对环境影响很小。5.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附录A,本项目属于塑料制品制造,不涉及人造革、发泡胶等有毒原材料,不涉及电镀,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为Ⅳ类,地下水环境评价等级为不设等级,Ⅳ类建设项目可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塑料制品制造,属于“其他”行业,为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Ⅳ类”项目,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本环评仅提出防渗措施要求。项目区内地面已硬化,场地雨污分流,生产车间及固废、危废间作分区防渗处理,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可控。6.环境风险项目涉及的主要环境风险物质有废活性炭、废机油等,贮存量很小。在运营期认真落实并严格执行本报告书中关于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措施,并加强风险管理,杜绝违章操作,完善各类安全设备、设施,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并遵守风险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可以使本项目的环境风险值大大降低。本项目运营期环境风险可防控。 | |||||
公众参与情况 | |||||
2025年5月30日,建设单位在“弥勒市人民政府”网络平台进行了第一次环境影响评价公示。自公示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于2025年6月9日在“弥勒市人民政府”网络平台进行第二次公示,网络公示期间在“红河日报”进行2次报纸刊登公示(公示时间2025年6月11日和6月12日)。同时,建设单位在刘家村民委员会和虹溪镇人民政府门口的公示栏进行现场张贴,进行了第二次环境影响评价公示。自公示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 | |||||
拟审批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