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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红环责限字〔2017〕14号

发布日期:2018-01-0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

  个旧市顺和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号:91532501MA6K426R2B 

  企业地址:个旧市鸡街镇八抱树 

  法人代表:马敏沙 

  2017年3月20日,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个旧市鸡街镇八抱树对个旧市顺和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你公司2.8×42米回转窑和2.8×42米脱硫排口进行了监测。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4608mg/m3,分别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5标准排放浓度限值400mg/m3,超标10.5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7年3月20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锡选冶行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红河州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红环监字指令〔2016〕020号)及现场照片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限制生产。改正方式为: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委托监测。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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