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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红环责停字〔2017〕03号

发布日期:2018-01-0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

  蒙自银烁矿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83768281 

  企业地址:蒙自市雨过铺镇观音村委会芦槎冲村 

  法人代表:古胜方 

  我局于2017年3月10日对蒙自银烁矿冶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未按照脱硫系统操作规程添加脱硫剂,致使脱硫循环水PH值为1。 

  2.经现场监测,你公司烟化炉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5308mg/m3,超过《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5标准排放浓度限值400mg/m3,超标12.27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7年3月10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红河州环境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红环监(指令)字〔2017〕004号及现场照片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停产整治。改正方式为: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委托监测。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封堵排污口的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整治方案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责令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责令停产整治决定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99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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