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8〕10号
云南沙甸铅业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655180580
法人代表:马柱伟
企业地址:个旧市沙甸区冲坡哨
我局于2018年6月21日对云南沙甸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你公司两套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并调取了2018年5月3日、5月4日、5月6日在线监测数据日报表,显示该公司熔炼车间烟气排放口5月3日二氧化硫时均值:947.8mg/m3(15时-16时),494.2mg/m3(16时-17时),1033.1mg/m3(17时-18时),1092.0mg/m3(19时-20时),1064.0mg/m3(21时-22时),907.9mg/m3(23时-24时)。5月4日二氧化硫时均值:738.2mg/m3(1时-2时),746.6mg/m3(3时-4时),444.0mg/m3(5时-6时),570.3mg/m3(8时-9时)。5月6日二氧化硫时均值:516.6mg/m3(3时-4时),440.0mg/m3(7时-8时),912.0mg/m3(15时-16时),416.4mg/m3(22时-23时),超过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表5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400mg/m3,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最大值1092.0mg/m3(5月2日19时-20时)超标1.73倍。该公司自动监控安装时间为2017年9月,验收时间为2018年2月。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8年6月21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2018年5月3日、5月4日、5月6日在线监测数据日报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8〕10号)及《送达回执》于2018年7月3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认真研究,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做好在线监测平台的管理工作,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主动与环保部门联系,并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校对,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