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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8〕19号

发布日期:2018-07-20 信息来源:红河州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个旧玉龙再生资源经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6861789883

  法人代表:马梦英

  企业地址:个旧市沙甸冲坡哨

  我局于2018年6月22日对个旧玉龙再生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省环科院在线运维监管部专家对该公司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数据数采仪、分析仪数据存在严重误差(6月22日17:09);在线监测系统未按国家排放标准进行污染物排放折算,调阅企业正常工况下在线监测数据,企业氧含量在14-17%波动,经对二氧化硫和颗粒物进行手工折算,发现二氧化硫实测值大于200mg/m3和颗粒物大于20mg/m3时,超过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2.因外部网络原因,未与个旧市监控平台联网并上传数据。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8年6月22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第三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我局于2018年7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8〕19号)及《送达回执》于2018年7月6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认真研究,你公司应根据《关于印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57号)、《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的相关要求,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分析仪器、数采仪、传输误差不超出允许范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在线监测平台的管理工作,从你公司在线监测数据看,超过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你公司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情节经较严重,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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