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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8〕06号

发布日期:2018-07-20 信息来源:红河州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个旧市滨涛有色金属冶炼厂:

  法人代表:林虎

  工商营业执照号:91532501622818587P

  企业地址:红河州个旧市鸡街镇黑神庙坡

  2018年5月23日,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厂原料堆场内露天堆放危险废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900-044-49)2.94吨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8年5月23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8〕06号)于2018年5月31日送达你公司,《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环责改字〔2018〕07号)于2018年5月31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我局递交了《个旧市滨涛有色金属冶炼厂陈述书》,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主要理由如下:鼓风炉冶炼需要铁、硅、钙进行还原,硅玻璃本身含硅,为了减轻生产成本,考虑用硅玻璃替代硅石,在不知硅玻璃属于危险废物的情况下进购了硅玻璃,同时还设置了危险废物标识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复核,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认真研究,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单位多次到州环保局汇报,关于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的原因及问题,不知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是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你公司擅自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权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罚款伍万元整;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900-044-49)2.94吨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伍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伍万元,合计罚款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个旧市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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