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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8〕25号

发布日期:2018-09-11 信息来源:红河州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建水建新化工冶炼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757159785U

  法人代表:倪金辉

  企业地址:建水县临安镇五里冲清水塘四角坟

  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对建水建新化工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6月7日对你公司开展2018年重点排放企业污染执法(监督性)监测,红河州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红环监督(污)字〔2018〕044号),你公司1#、2#反射炉排口烟尘排放浓度为:实测值1476mg/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标准允许排放浓度(烟尘200mg/m3)烟尘超标6.38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8年6月28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2018年6月11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红环监(污)字〔2018〕044号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8〕25号)及《送达回执》于2018年8月21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经认真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你公司烟尘超标严重,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00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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