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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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3日,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现场管理不到位,致使1#硫酸系统焙烧工段重力收尘下料旋给器出现故障,未严格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分别于2018年4月3日上午9:50、10:30、11:15无组织排放大量黑色烟气,并未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8年4月3日、4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录像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8〕04号)及《送达回执》于2018年5月11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18年5月12日进行了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请求在处罚事宜上给予免除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抢修工作需要清理脱落的骨料,需先取出重力收尘器内收集的灰尘,灰尘温度高,在清理灰尘的过程中,部分外溢,立即采取了洒水降尘措施,抢修工作大约持续了两小时(9:30-11:10)完成。二是公司立即召开会议,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也为更有效地采取措施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制定了生产过程中突发设备事故的环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环保设备的日常检查力度,对设备存在的隐患问题,一经发现要求立即整改。三是公司在不断完善环保管理制度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和整改力度。
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你公司递交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7〕04号的申辩》的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公司投入资金1800多万元属于企业环境问题的整治,2018年4月3日无组织排放大量黑色烟气属于管理不到位所出现的故障所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你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非常严重,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给予上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00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