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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8〕11号

发布日期:2018-09-11 信息来源:红河州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个旧市茂源采石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75537110W

  法人代表:纳志武

  企业地址:个旧市鸡街老虎山

  我局于2018年6月22日对个旧市茂源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单位堆场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危险废物(废机油)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8年6月22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6张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8〕11号)及《送达回执》于2018年8月11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个旧市茂源采石厂陈述申辩意见书》,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请求在处罚事宜上给予减免处罚。主要理由如下:近4年来因为种种原因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国土部门出台的有偿使用费、土地复垦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费用高达叁百余万元,现在对于扬尘污染整治的项目估计要投入贰佰余万元,企业现在支出超于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复核,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认真研究,认定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违法事实存在,你单位多次向我局说明理由,并主动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考虑。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该单位堆场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罚款陆万元整;针对危险废物(废机油)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罚款叁万元,合计罚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00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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