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8〕24号
红河坤和橡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MA6K365D7F
法人代表:顾依坤
企业地址:红河州蒙自市园区4号路与7号路交叉口西北侧
我局于2018年6月27日对红河坤和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生产车间已建成1套整胎破碎机、2套胶块破碎机、2套轮胎中碎机、2套中磨机、2套精细粉碎机和12套炼胶机,但环评报告及批复上生产车间内的设备有2套整胎破碎机、2套胶块破碎机、2套轮胎中碎机、2套中磨机、2套精细粉碎机等设备,并没有编制和设计12套炼胶机的相关机械。
2.原环评报告及批复中明确了生产产品为从精细粉碎机出来的新型塑性橡胶粉,或使用模具将胶粉挤压成块状,而经现场检查,目前实际的产品是经过12套炼胶机炼制成块状的再生胶片,新增加的12套制胶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8年6月27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8〕6号)及《送达回执》于2018年8月6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经认真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你公司擅自扩大规模,新增加的12套制胶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常严重,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针对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建设项目总投资98万元,按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00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