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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8〕09号

发布日期:2018-09-11 信息来源:红河州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个旧市云新有色电解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75525750W

  法人代表:陆正华

  企业地址:个旧市鸡街镇火谷都

  我局于2018年6月21日对个旧市云新有色电解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于2017年11月完成安装调试工作,截至2018年6月21日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组织验收。

  2.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基础设施安装建设不规范,未安装UPS电源、排风扇、消防灭火器设施。

  3.台账填写不规范。填写内容不详细,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日常巡检、校准工作未按照规范要求的频次开展气态污染物CEMS的校准校验工作,分析仪故障发现和处理不及时;《烟气自动监控设备零漂、跨漂校准记录表》跨漂校准数据和计算结果填写不规范。

  4.擅自停运回转窑烟气总排口和烟化炉及电炉总排口在线监控设施,且未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8年6月21日出具的《红河州锡选冶行业现场监察记录》《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8〕09号)及《送达回执》于2018年7月3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经认真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违法情节非常严重,针对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环保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00

   红河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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