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环责改字〔2019〕01号
个旧市希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577281011K
法人代表:李鹏辉
企业地址:个旧市鸡街老虎山
我局于2019年2月21日对个旧市希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采石厂(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废土石临时堆场物料露天堆放,成品堆场物料露天堆放,破碎机入口雾炮机未运行,30t/a砂石生产车间无组织扬尘比较严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9年2月21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6月21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设置不低于堆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对砂、石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三是对厂区的道路实施硬化;四是对运输皮带及接口进行密闭并加装喷淋设施;五是请你公司于6月21日前将整改方案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 编:661100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王朝富: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