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红环责停字〔2019〕02号

发布日期:2019-04-28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个旧市希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577281011K

  法人代表:李鹏辉

  企业地址:个旧市鸡街老虎山

  我局于2019年2月21日对个旧市希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采石厂(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废土石临时堆场物料露天堆放,成品堆场物料露天堆放,破碎机入口雾炮机未运行,30t/a砂石生产车间无组织扬尘比较严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9年2月21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停产整治。改正方式为: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委托监测。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朝富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00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14日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2025年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