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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19〕15号

发布日期:2019-11-12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红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DY90020353252217A5181

  法人代表:林胜尊

  企业地址:蒙自市银河路13号

  我局于2019年10月8日到蒙自市银河路13号对红河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该项目于2012年4月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至今,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19年10月8日出具的《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5张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22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环责改字〔2019〕19号),2019年10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19〕15号)及《送达回执》于2019年12月22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项目建成后至今未依法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你公司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未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依照《红河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版)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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