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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0〕08号

发布日期:2020-06-17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蒙自俊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6979979468

  法人代表:杨陈俊

  企业地址:蒙自市陈家寨椅子山

  我局于2020年4月28日到蒙自市陈家寨椅子山对蒙自俊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2017年3月建成投产至今,共建设了5条生产线,总占地面积45488m2,建筑面积为30000m2,绿化面积1000m2,主要建设有拌合楼、配料仓、原料库、储罐、综合办公楼、生活区、试验室、车辆清洗区等设施,项目建成后,一直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2.料仓输送带缝隙处有无组织粉尘排放,厂区出入口处无车辆冲洗等防止扬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0年4月2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蒙环责改字〔2019〕23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字〔2020〕03号)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0〕08号)及《送达回执》于2020年5月25日送达你公司;2020年5月25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蒙自俊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环罚告字〔2020〕0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对无组织排放的处罚没有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经审查,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你公司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020年1月15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字〔2020〕03号)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要高度重视复工复产工作,在疫情防控、应对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期间,做好柔性执法,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服务工作,杜绝“一刀切”的执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00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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