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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0〕10号

发布日期:2020-06-17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开远鼎新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MA6NUFKW2E

  法人代表:陶园

  企业地址:蒙自市蒙草中铁三局取弃土场办公室

  我局于2020年3月31日到开远鼎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在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破碎工段及皮带传输过程中未采取密闭、喷淋等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2.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扬尘逸散较大,弃土场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覆盖、喷淋等措施;

  3.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未进行遮盖、密闭等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产生扬尘较大。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0年3月3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召开约谈会的通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约谈记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0〕10号)及《送达回执》于2020年5月13日送达你公司;2020年5月14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关于对〔2020〕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请求在处罚事宜上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经审核,认定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00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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