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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0〕06号

发布日期:2020-06-17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蒙自万达页岩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080426684C

  法人代表:毕富臣

  企业地址:蒙自市芷村镇下菲秃村

  我局于2020年4月19日到蒙自市芷村镇下菲秃村对蒙自万达页岩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内、原料仓内路面未硬化,路面积尘较厚,部分页岩、煤炭露天堆放,原料库(粉沫状细料)未密闭贮存,未设置严密围挡,公司区内防尘降尘措施不到位,扬尘污染较大。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0年4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0〕06号)及《送达回执》于2020年5月25日送达你公司;2020年5月26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蒙自万达页岩砖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申请》,请求给予酌情减少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经审核,认定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公司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邮编:661100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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