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83号建议的答复 红环函〔2020〕108号
吴咏丽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的第0083号建议,已转交我局和州公安局分别研究办理,现将我局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办理情况
(一)向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我局以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函发13县市人民政府及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林草局,提出工作建议:一是建议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实施《城市管理条例(办法)》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研究制定出台本地公园广场管理办法,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后颁布实施,为各县市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各县市制定管理办法时结合当地实际,指定本地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划定重点区域,明确广场舞活动时间、地点、规模、音乐分贝等要求,切实做到文明活动;三是建议各县市城市公园、广场与居民区间隔距离较近的,可安装隔音设施和噪音监测监控系统,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关于公园、广场的噪声投诉,纠正噪音扰民行为。
(二)科学划定功能区划,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力度。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云南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技术指南》等规范,我州各县市均编制完成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技术报告》,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复,并同时报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进行备案,为城市噪声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建水县编制了《建水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技术报告》,建水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22日对技术报告进行了批复。
同时,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要求,在城市区合理布点,每季度开展噪声监测。
(三)制定管理办法,实施规范化管理。随着各县市《城市管理条例》的相继出台,进一步规范城市的建设与管理,对人们息息相关的内容也作了规定,并明确了主体监管责任。如:2018年10月25日,建水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建水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设置了“城市噪声污染防治”专章,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或者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法律责任”中明确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处罚。
另外,2020年8月,在收到我局建议函后,弥勒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弥勒市城区、乡镇街道广场舞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下发了《关于征求< 弥勒市城区、乡镇街道广场舞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广泛征求了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并汇总,根据两次反馈意见,再次修订了《弥勒市城区、乡镇街道广场舞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四)开展集中整治,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建水县组织县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建水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县文化旅游局等部门多次对公园广场活动噪声污染情况开展整治,执法人员现场对锻炼群众讲解噪声对周边群众的影响,以及造成噪声污染将受到追责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引导群众提高社会公德,做文明健身者。其余县市也组织职能部门开展了集中整治。
(五)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增强公众环保意识。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等主题活动,对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同时,通过官方微信、微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环保法治宣传,开展生态环境治理警示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意识和参与意识。
二、下一步工作
(一)继续加强宣传教育。继续利用“六·五”世界环境日、法律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以案释法宣传等宣传形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意识和参与意识。
(二)完善管理长效机制。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组织多部门定期不定期加强对公园广场的噪声监管,进一步规范公园广场相关活动。
感谢你们对我州城市公园、广场噪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0年9月30日
(联系人:汤宇彪,联系电话:0873-3053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