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环责改字〔2021〕21号
建水县富宇锰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670899609Q
法人代表:冯文武
企业地址:建水县南庄镇羊街
2021年2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建水县南庄镇羊街对建水县富宇锰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2020年11月始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经过环保部门重新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已经通过审批的竖炉烘干生产线自行改为生产高活性石灰;该公司原审批的竖炉为无渣冶炼,现发现在原有审批过的无渣冶炼的竖炉附近私自增设有渣水分离系统。竖炉烘干生产线总投资了380万元。
2.你公司在厂区内生产原料和成品露天堆放,未采取“三防”措施。
3.你公司2008年始,租用羊街监狱胜利水库作为积水塘,塘内存有大量该厂区冲洗地板产生的废渣和富锰渣,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5 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十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一是三防措施不到位,二是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实施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