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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环责改字〔2021〕12号

发布日期:2021-05-01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红河州锦冶工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8619139XH

  法人代表:马锦康

  企业地址:个旧市沙甸街道冲坡哨

  2021年1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个旧市沙甸街道冲坡哨对红河州锦冶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主要从事电解锌的生产,该公司于2017年12月取得排污许可证,但已于2020年12月24日过期。2020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开展废气、废水自行监测工作。

  2.你公司堆存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标签未填写,责任信息不明确,堆存的净化渣已经高过围挡,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3.你公司2018年6月份拆除了燃煤锅炉,2019年8月份换成了4吨燃气锅炉,并未重新报批过环评文件。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6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6月24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实施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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