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环责改字〔2021〕24号
红河州坤和橡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MA6K365D7E
法人代表:顾依坤
企业地址:蒙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屯雨过铺片区
2021年1月2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蒙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屯雨过铺片区对红河州坤和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公司设置有一个10平方米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间内堆放有各种生产材料(电线、包装袋、工具),暂存间内无废活性炭及废机油堆放,炼胶机下方有少量废润滑油遗洒在地面;
2.炼胶机生产工段无废活性炭更换记录台账,废活性炭处置去向不明;
3.排污许可证信息公开平台上已提交的季度执行报告中仅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无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8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八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四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5月24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依据;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