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环责改字〔2021〕01号

发布日期:2021-05-01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蒙自高原医院: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2MA6MMN8YX3 

  法人代表:高媛 

  企业地址:蒙自市兴隆路18号 

  我局于2021年2月24日到蒙自市兴隆路18号对蒙自高原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于2008年12月搬迁到蒙自市兴隆路18号自建房一栋四层综合楼,占地面积620m2,建筑面积约882m2,设有内科、外科、医学影像科、妇科专业,共设有20张床位,该医院投入运营至今,但一直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1年2月2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照片4张为证。 

  你医院的上述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现责令你医院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6月24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整改。三是请你医院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医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5日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2025年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