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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1〕17号

发布日期:2021-05-20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老厂分矿: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670650968

  法人代表:朱增锡

  企业地址:个旧市老厂镇

  2021年1月2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个旧市老厂镇对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老厂分矿(以下简称“分矿”)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分矿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分矿下属的仙人坡尾矿库于2014年委托第三方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016年办理了环评现状评价文件备案和验收,2016年12月30日取得正式备案意见,但在完工后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7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分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1〕17号)及《送达回执》于2021年4月21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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