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书 红环罚字〔2021〕16号
建水县鸿鑫选矿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421799590XY
法人代表:全勇州
企业地址:建水县临安镇陈官村委会钟鼓地
2021年1月2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建水县临安镇陈官村委会钟鼓地对建水县鸿鑫选矿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厂浮选车间产能扩大,原环评竣工验收浮选槽为32槽(其中,铅16槽、锌16槽),目前共有浮选槽64槽(基中,铅32槽、锌32槽);尾矿库一座,原库容为13万立方米,目前扩容为91.69万立方米。擅自扩大规模(铅32槽、锌32槽)至今未完成“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
2.你厂尾矿库回水池内设置的可移动式抽水泵未运行,检查人员现场要求该选矿厂工作人员接通移动式水泵电源,发现该铁质管道最终通向事故应急池,事故应急池内水位较高,池内积水正通过溢流口向外排放。
3.你厂成品锌矿露天堆存于成品堆场内;厂区内部分道路未做硬化,路面积尘较多,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1〕04号)及《送达回执》于2021年4月13日送达你公司;2021年4月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具体理由如下:1.我厂新建的生产线为日处理原矿2000 吨,在 2018年9月4日已被建水县环境保护局进行查处(建环罚字〔2018〕17 号),罚款110000元(壹拾壹万元),并按要求停止建设,没有进行投产,不存在未验先投。2018年我厂已委托第三方进行环评的编制工作,现环评初稿已编制完成,环评处于报批阶段。2.环保交叉检查组认定我厂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与我厂的实际情况不一致。我厂设置的水泵是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将回水池的废水抽入应急池内,保障及时有效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当时检查我厂也没有从回水池中抽水到应急池的行为。因为从建厂至今我厂回水池的废水均进行回收使用,所以忽视了应急池的作用,我厂抽地下水到应急池中养了鱼,因为应急池是抽取地下水,故在应急池开了溢流口,有地下水排出。通过现场取样检测,排口出水重金属未超标,地下水外排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所以我厂没有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这一环境违法行为。3.近年来,我厂持续改善厂区的污染治理设施,加盖原料堆棚、产品堆棚,改造坝下渗滤液收集池、回水池,新建事故应急池等,直接环境保护投资超过300万元。加大绿化面积,新建绿化区过万平方米,持续改善厂区环境,减少环境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经审核,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一是原建水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9月4日,对该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罚款后,该厂就一直停产至今,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对未进行“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违法行为不纳入罚款,对该厂实施限期责令改正;二是该厂未按照水污染防治措施相关要求实施监督管理,在停产期间,将厂区内污染防治设施注入水后进行养殖业,污染防治设施管理混乱,2021年2月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红河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红环监(指令)字〔2021〕007号),取样监测外排废水未超标,属于养殖用水外排,不属于生产废水,现该厂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实施了整改,不再将这项违法行为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万元;
2.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
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