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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1〕18号

发布日期:2021-05-19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个旧市康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919480M

  法人代表:谷正康

  企业地址:个旧市老厂镇

  2021年1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个旧市老厂镇对个旧市康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经营的五级凹塘尾矿库项目(此项目已于2020年4月由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移交管理协议,确定由你公司负责项目区域内环保责任)建有两道防洪坝,坝后分别建有2个渗透液收集池,其中一个渗液收集池内有一根软管正将池水抽排至外环境,尾矿库泵房值守人员用软皮管把2号坝渗滤液收集池里的废水抽到泵房后雨水沟内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6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1〕11号)及《送达回执》于2021年3月29日送达你公司;2021年3月3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环保处罚陈述申辩意见书》,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对于2021年1月26日交叉执法检查中我公司管理的五级凹塘尾矿库发现问题如下,其中一个渗液收集池内有一根软管正将池水抽排至外环境,尾矿库泵房值守人员用软皮管把2号坝渗滤液收集池里的废水抽到泵房后雨水沟内排入外环境。当时的情况为,我公司现场守泵房人员用软管吸水出来在现场洗衣服,属于私人行为,池子内的水为雨水,他认为不会对外环境污染,所以做出了不当的行为。五级凹塘尾矿库是新投入使用,1号坝还没有排放尾矿,渗滤液收集池里面的水都是雨水。二是对于员工的错误行为我公司已经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和培训,坚决杜绝此类行为再发生。我公司高度重视该问题,立即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时限,第二天就安排在渗滤液收集池安装固定水泵,将水泵回尾矿库内,已经于2021年1月31日整改完毕。三是关于渗滤液收集池的水质,2021年1月26日当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监察大队就取了样品去做相关的污染指标检测,我公司了解到检测结果没有超标,我公司一直在尾矿库管理,保证渗滤液收集池的水就是下雨天的沉积雨水,不会对外环境造成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经审核,认定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将渗液收集池内有一根软管正将池水抽排至外环境,尾矿库泵房值守人员用软皮管把2号坝渗滤液收集池里的废水抽到泵房后雨水沟内排入外环境,五级凹塘尾矿库泵房回水管道设有人工控制闸阀排口的违法行为非常严重的,但经过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21〕010号)监测报告显示,所有重金属指标未超标,该公司积极制定整改方案,立行立改,同时未对区域环境造成影响,经案审会研究决定,不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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