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环责改字〔2021〕26号
个旧市合创机动车性能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KHB8K39
法人代表:林肯
企业地址:个旧市市沙甸区01-21号场地
2021年4月13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个旧市沙甸区01-21号场地对个旧市合创机动车性能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2019年12月24日检测的云G79898、2020年11月30日检测的云G5B949两辆车额定转速过低,实测转速为0,检测过程中未使用转速传感器,两辆车未按照检验检测规范对机动组车尾气进行检测,并出具虚假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2.2020年10月29日检测的云GNV051车辆和11月检测的云GWM181、云DGV886、云G4Q675、云GAH892车辆未按照检测规范对机动车组尾气进行检测,并出具虚假合格排放检验报告,上述7辆违法检测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收入为人币520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3份及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七)项、(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