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1〕26号
个旧市合创机动车性能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KHB8K39
法人代表:林肯
企业地址:个旧市市沙甸区01-21号场地
2021年4月13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个旧市沙甸区01-21号场地对个旧市合创机动车性能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2019年12月24日检测的云G79898、2020年11月30日检测的云G58949两辆车额定转速过低,实测转速为0,检测过程中未使用转速传感器,2辆车未按照检验检测规范对机动组车尾气进行检测,并出具虚假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2.2020年10月29日检测的云GNV051车辆和11月检测的云GWMl81、云DGV886、云G4Q675、云GAH892车辆未按照检测规范进行对机动车组尾气检测,并出具虚假合格排放检验报告,上述7辆违法检测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收入为人币520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3份及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环罚告字〔2021〕27号)及《送达回执》于2021年4月28日送达你公司;2021年4月2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了《关于请求减免罚金的请示》,主要理由如下: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一向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认真开展各项业务,确保车辆安全,不损害客户权益。由于公司管理者及工作人员对设备信息及操作流程掌握得不够熟悉,从而导致产生了违法行为。对此,我公司高度重视,已深刻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并按照贵局给出的整改意见逐条逐项进行整改,现已完成整改按时上交了整改报告。鉴于我公司目前经营困难,利润薄弱,举步艰难,在此诚恳地为我公司的违法行为致歉,并恳请贵局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积极改正的态度和积极改正措施,酌情处理,从轻处理,对我公司予以减免行政处罚。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七)项、(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经审核,认定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非常严重,但该公司能积极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报告交到我局备案;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7辆违法检测的机动车环保检测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0元;
2.对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零伍佰贰拾元(15052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