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环责改字〔2021〕25号
个旧市大铖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NFA4E8X
法人代表:王江来
企业地址:个旧市大屯镇杨家寨村委会杨家寨村民小组
2021年4月13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个旧市大屯镇杨家寨村委会杨家寨村民小组对个旧市大铖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检测服务有柴汽混合检测线1条、重柴线检测线1条在运行,2020年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显示,云G5U317、云GCT579、云G64342、云G72628、云GPY103、云G68752等6辆车额定转速过低,实测转速为0,检测过程中未使用转速传感器,未按照检验检测规范对机动组车尾气进行检测,并出具虚假合格排放检验报告,6辆违法检测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收入为人币480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收费情况说明》1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2份,以及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七)项、(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