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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环罚字〔2021〕23号

发布日期:2021-05-19 信息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个旧市吉源矿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67069679E

  法人代表:李俊逵

  企业地址:个旧市鸡街镇八抱树工业区

  2021年1月3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个旧市鸡街镇八抱树工业区对个旧市吉源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原料堆存于原料库,原料零售堆体高于原料库围挡,还约有300吨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2009年9月,你公司有色金属固废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和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该项目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31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一是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二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20000元);

  2.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220000元)。

  请你公司决定书后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开《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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