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环责改字〔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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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侯鑫亮
企业地址:开远市通灵村
2021年2月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开远市通灵村陕西鑫厚恒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弥蒙铁路MMZQ-4标项目经理部1号拌合站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拌合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拌和站洗罐车清洗废渣堆积较多,罐渣露天堆放,无三防措施,冲洗后的固体废物乱堆乱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2.你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散装废润滑油及油桶擅自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4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4月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国;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质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蒙自市观澜路(中段) 联系电话:0873-3856516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6日